编号:_____________
精装修房屋保修协议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买受人):乙方(出卖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约定,甲、乙双方根据双方签订的《____________房屋销售合同》______条款,本着实事求是、友好协商的原则,签订如下补充协议:一、质量保修范围和期限:
1、在质量保修期内,乙方承担所售房屋精装修部分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期:
(1)采暖系统及附属设施:两个采暖季;
(2)顶棚及内墙客厅卧室硬包、局部壁纸:1年;
(3)室内地面:1年;
(4)门窗及附属配件:6个月;
(5)厨房墙面及交付的橱柜等(不含家电):6个月;
(6)卫生间防水:5年;
(7)卫生间地面、墙面及其他附属设施:1年;
(8)室内家电和卫生间卫浴:以产品说明书上规定的保修年限为准。
2、凡属于乙方精装修质量问题及因乙方维修造成甲方的相关损失,均属于乙方免费保修责任范围。
3、乙方免责范围界定:甲方使用不当所导致的损坏、第三者故意或非故意损坏等。如甲方有拆改供暖系统行为发生,供暖温度不达标,乙方不承担温度不达标责任,不在乙方质量保修范围内。
4、非因乙方质量保修责任导致的损坏,甲方需要乙方施工的,乙方应积极配合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具体收费标准根据损坏程度和损坏部位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而定。当甲乙双方协商达不成一致时,由甲方自行维修。
5、甲乙双方约定:
(1)交房当日经甲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甲方收房后仍由乙方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2)甲方收房后,如新发现质量问题,应第一时间通知乙方,经乙方上门确认后,由乙方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但该质量问题得以解决后,质量保修期不得据此而顺延;
(3)保修期限自交房日起计算。
二、乙方质量保修范围内的维修时间约定:
1、乙方应保持每日早8:30至下午17:30间,接到报修后30分钟内上门查验,能当时处理的部分立即开始维修工作;下午17:30以后至次日早8:30之前,接到报修后1小时内上门查验,能处理的部分立即开始维修工作。
2、处理原则:当时不能解决的质量问题,由乙方主动与甲方协商维修时限,乙方应遵守双方约定的维修时限如期完成维修工作。如乙方在约定的维修时限不能完成维修工作时,应第一时间通知甲方,并告知甲方具体的完成时间,达不成共识时,双方应协商解决。
3、甲方需配合乙方提供维修的便利条件,一般事项且属小修范围的3日内完成;其他维修事项,根据维修现场的实际情况和供货周期在4日至30日内完成;特殊事项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共同确定维修完成时间。
4、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时,乙方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