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宿州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选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依据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财教〔2005〕75号)的通知及省财政厅、教育厅有关文件通知精神,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1、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无补考和违纪现象;6、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7、获得“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团员”或“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1、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5、在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年度内,学习成绩优秀,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必修课无补考和违纪现象;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在2000—4000元范围内确定,分为2—3档。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优良或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针对大一学生);5、在申请国家助学金学年度内,必修课无补考和违纪现象;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各学院可根据上述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分别制订相应的综合测评办法,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质、学习成绩、体育达标、校规校纪、评奖评优、学生座谈、授课教师评语等各项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评审。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
国家奖助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年10月份,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开始受理申请,并于当年11月底前完成评审。
第七条 高校每年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统一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国家助学金按10个月发放到受资助学生手中。
第八条 根据国家奖助学金申报条件,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个人自愿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材料(可每年连续申请)。
第九条 评审程序
1、按照省财政厅下达的我校国家奖助学金推荐名额,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