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处罚案件的证明分析
浅谈处罚案件的证明分析在行政执法中,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是证据理论上的一个基本问题,同时也是行政处罚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是一项复杂、细致的工作:它首先要对各个在案证据的采用性和证明力进行认证,在此基础上再对全部证据的多种因素进行总体的分析判断,最终判定全部证据是否达到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这一切无疑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推理和判断过程,有时甚至可以说是非常艰难的工作。因此,对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进行系统的理性的逻辑分析,有助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既定的证明要求完成证明任务,正确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一、证明的概念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是指办案机构对违法案件事实及其处理的认定。具体地说,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是指办案机构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对收集到的的进行审查判断,确定违法主体是谁,违法事实是否发生,并对确认的违法事实分析定性,以决定适用何种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的执法活动。证明在办案工作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是办案工作的核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首先查明案件事实,而案件事实是否查明必然就有一个案件事实的证明问题。无论我们关注与否以及关注的程度如何,案件事实的证明问题都不以我们的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于行政处罚活动中。证明是查明违法事实的基本方法,它贯穿于立案、调查、结案等一系列办案阶段之中。只有在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并运用证据完成了确认案件事实的证明任务之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才能适用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因此,办案工作的完成,有待于证明任务的完成。完成案件事实的证明与证据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每个证据都对案件事实起着不同程度的证明作用,而证明是在对单个证据的证明作用分别分析认定的基础上,对全部在案证据是否能够认定案件事实的要求的综合判断。证明与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有实质性的联系,也就是说,证明任务的完成实际上依据证据的可信的价值而定。证明还与各个证据和事实之间联系的紧密程度、各个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情况以及各个证据之间的联系紧密相关。二、证明的内容总体来说,办案工作的证明内容就是确定案件的客观违法事实及其处理。证明内容完成后,所调查的违法事实必须清楚,证据必须确凿充分,能为定性处罚打下坚实的基础。具体来说,证明的内容,就是指违法案件中,需要由办案机构依法收集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即要对违法主体、违法时间、违法地点、具体违法活动、危害后果如何,这五个方面及其应当适用何种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怎样处理加以证明。(一)违法主体违法主体是指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并有承担相关行政责任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即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的对象。对违法主体的证明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是违法主体是谁,其二是违法主体的基本情况。“责任自负”是确定违法主体的基本原则。违法主体是指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绝不是说任何具体从事违法行为者,就一定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对象,如无行为能力人就不能为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再如企业的分支机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的分支机构并不具有法人资格,其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任由企业承担。但也并不是说,企业的分支机构对其经营活动就一定不承担责任,它只是不能完全独立承担责任而已。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解释,企业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当该经济组织不能完全承担有关行政责任时,应由其所隶属的企业法人承担,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有类似的相关规定。因此,确定作为查处对象的违法主体时,要视具体的案情而定。违法主体一经确定,其基本情况就成为必须证明的事实。违法主体,即当事人是经营单位的,一定要查明其有无营业执照,这是确定当事人有无经营资格、是否超范围经营等违法经营活动的主要依据。当事人有营业执照,应当查证名称、住所、法宝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等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各个登记注册项目的内容,并将营业执照复印件放在案卷中。当事人没有核准登记擅自经营的,应查明其真实名称、地址、资金、人员、负责人以及主管单位等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查明其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并要查明其有无承担行政责任的能力。对于违法主体的主观方面应知或明知的动机、目的,以及有无应当免于处罚或从轻处罚的情节,有无从重处罚的情节同样应当调查清楚。这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掌握处罚尺度方面的法定的参考因素,同时,这也是判断有关案件是否涉嫌犯罪应当移送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值得一提的就是,涉及经营主体违反注册登记事项方面的违法问题,办案机构应及时与登记注册机构衔接,对违反登记法规的企业实施责令停业整顿、扣缴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原登记机关作出,承办案件的单位应当及时将案卷移交公司登记机关。(二)违法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必须查明案件事实,否则不可作出行政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应当按照“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要求,在当事人举证或依职权取证的基础上,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然后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事实的调查大致可以分为案前调查、报批立案、调查取证、总结结案四个阶段。1、案前调查的目的案前调查的目的是了解:第一,是否真有违法行为发生,是何种违法行为;第二,违法行为是否在管辖的范围之内,具体发生在何处;第三,该违法行为是否需要实施行政处罚,其中包括该事实是否发生在近两年之内、有无显著轻微的免除处罚情节等。2、报批立案的条件立案的条件是确有违法事实发生,而且需要依法处罚。此时,并不需要证明详细具体的违法事实及违法主体是谁等进一步的情况。凡经过初查,认定符合上述立案条件的,就应当上报立案。3、调查取证的要求立案,就应当进行查明案件全部情况的调查取证。凡需要证明的问题,除了当事人的直接陈述外,还应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尤其是涉案对方、第三方的证据证明,如上述的当事人代理保险索取帐外暗中的高额回扣构成的商业贿赂案中,对方保险公司的证据的证明就非常关键。对当事人陈述或其他证据反映出来的与本案有关或无关的其他违法行为,应当有证据证明已经调查清楚或者另案处理。对案件中的需要鉴定的一些专门性的问题,要有鉴定结论;涉及产品质量的,要有质量鉴定报告;对较为复杂的帐薄,要有会计鉴定结果,等等。4、总结结案的标准在调查取证结束后,要对所有证据进行分类订正,对违法事实进行分析论证,并准备结案。结案的标准是看违法行为和危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结论是否是唯一的。如果发现可能对案件基本事实产生影响的重要问题,尚未查清的,应当补充调查清楚。总之,违法事实是行政处罚案件必须证明的主要部分,必须搞清违法活动的来龙去脉,对涉案的其他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违法购物品种、数量、价格、金额及其涉案财物的去向要调查清楚,同时必须查明违法活动有无非法所得及按规定计算出非法所得的金额,对违法活动的方式、手段及其重要情节、直接危害后果也必须调查清楚。另外,办案人员在结案后还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初步装订成册,写出目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注明提交日期。这是因为:整理成卷的案件,能较为系统地反映出办案人员的思路和案件的证明情况,为案件核审机构核审案件和领导批准案件提供便利,散卷不便于登记而且很容易行动材料。规范的办案程序还要求案件核审进行接交登记,以便案卷丢失后明确责任。(三)程序事实程序事实对证明办案工作是否依法进行,能否顺利进行,意义重大。“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程序和实体对行政处罚案件的价值而言,应等量齐观,不得偏废。程序过程本身能够使结果正当化,并且具有吸收当事人不满的功能。一方面,如果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是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的,其结果便被认为是公正的,并为当事人包括在该结果中遭受不利影响者所接受,并能排除、消化其不满情绪。因为当事人能够较为清楚地看到案件处理的过程,并且已经被给予充分、有效的机会和手段保护自己,当事人的不满丧失了客观依据,而只能接受自己违法行为的后果。同时,程序也对社会整体产生正当化的效果,一般来说,普通人判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依法行政和行政处罚案件公正性的标准,是从制度上看程序是否得到保障并被贯彻;另一方面,行政处罚案件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也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我保护的有效措施,避免在行政诉讼中因违法法定程序而被法院判定败诉的不利后果。案卷中的所有表格的相应栏目中应有相关人员的签字,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等所有表格的签字日期应能反映出案件调查的先后顺序,不能发生矛盾,法律对时效有规定的,严格按规定执行。每件证据材料都应有出具人的签字,是复印件的,还应说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同时,调查人员要签字说明证据材料的出处、取证时间、取证地点等。我们还应注意的是,授权签字、审批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权力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行使没有法律规定的权力是滥用职权,法律规定应当行使的权力而不行使是失职、不作为。(四)适用法规及处罚建议这是对案件依法定性的重要部分。由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监管执法中,能够适用的法律法规较多,并且法规竞合的情况经常出现,办案人员应当根据案件本身的事实进行分析,对违法案件的主体、客体、违法行为符合所有相关法律法规条文规定的构成要件一一作以说明,进行分析比较,考虑适用对具体行政行为最为贴切的法律规定条款,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款应当全面。同时,应当注意适用法律法规应当具有统一性,对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应适用同一法规,避免执法的随意性。办案人员还应根据本案相关行为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