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劳动法辞退员工之十种情形
辞退员工,以劳动法的专业术语来讲,叫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员工,不论对企业还是对员工,都是一个沉重的话题。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讲,辞退员工处理不当,很容易引发劳动纠纷甚至对簿公堂,对企业的正常营运产生深远影响。因此,企业辞退员工如何在劳动法的框架范围内进行,尤其显得重要。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北京沈斌倜劳动法律师服务将企业在劳动法的框架内辞退员工分为以下十种情况,并将逐一进行讲解,抛砖引玉。
劳动法下的辞退之一:试用期辞退
试用期辞退的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39条,具体表现为:
首先,依据劳动法在试用期聂要辞退员工前提是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中关于试用期的约定合法,即符合《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