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_____________
协 议 书
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劳 动 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用人单位:
劳 动 者:姓名: ,身份证号: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伤保险条例》、《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和〈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劳动者 伤残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 年 月 日 时左右, 在 ,做
工作时,发生 。
年 月 日经 市人社局认定,劳动者的此次事故属于工伤事故。
第二条 经双方充分协商,劳动者同意放弃申请工伤伤残评定的权利,由用人单位参照有关标准给予劳动者相应的一次性补偿。
第三条 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充分协商,劳动者同意由用人单位给予其如下工伤待遇:
(1)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用为: ;
(2)误工费(含医疗期间及出院之后的康复期)为: ;
(3)其他费用(含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为: ;
(4)前述费用计人民币: 。
对于前款约定的补偿款,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日内全额支付给劳动者,不得拖延;劳动者本人应领取该补偿款,不得委托他人代为领取,若委托他人,应提供经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