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职员):
地址:
身份证号码:
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并将获得四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乙方在任职期间
及离腿以后保守甲方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根据相关法律订定下列条款共同
遵守:
第一条“双方殉认, 乙方在四方任职期间,因尾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
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
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误有。甲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
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进行生产、经间或者向第三方转让。 乙方
应当依围方的要求, 提高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 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
协助四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上述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发明权、署名权
《依照法律规定应由甲方夺名的除外) 等精神权利由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开发者的乙方训
有,甲方剖重乙方的精神权利并协助乙方行使这些权利。
第二条“乙方在四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
软件、技术秘密或者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乙方主张由本人部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间甲广
声明,经四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乙方享有知识产权,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
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乙方没有声明的,推定其局于职务成果,甲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
向第三方转让。 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经济责
任。 乙方声明后,甲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
途径解决-
第三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
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也应本着递慎、诚实的态
度, 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然
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四条“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浊露、告知、
公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
恶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届于中方或者虽然局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
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乙方的上级主管人员同意乙方披露、使用有关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的,视为乙
方已同意这样做,除非四方已事先公开明确该主管人员无此权限。
第五条“双方同意,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
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 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
桩的保密义务和不接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下列第“种【没有做出选择的,视为无期限保
密)
《A) 无限期保密,直至四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B) 有限期保密,保密期限自离职之日起,计算到_2年
甲方同意就乙方离职后承担的保密义务,各其支付保密费(履职时工资中已含保密费)-
乙方离职后,不再支付。有协议的按协议给付-
第六条“乙方承诺,在为甲方用行职务时,不得搜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
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荐乙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四方遗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时,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应诉而
支付的一切费用: 四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赌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
巾偿可以从乙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第七条“乙方在必行职务时,按照甲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四方明确交付的具体
工作任务必然导致促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若曲方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 应诉费用和侵权赔
偿不得由己方承担或部分承担。
乙方的上级主管人员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任务, 视为四方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
任务,除非甲方已事先公开明确该主管人员无此权限
第八条“乙方承诺,其在时方任职期间,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在与甲方生产、经营
同类产品或执供同美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
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顺问等等。
第九条“乙方离职之后仍负有前款的义务,2 年内不在与四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所
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人、董事、
上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2 年后则乙方不受此条约限制,自由择业。,
第九条“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者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
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碰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于四广
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各的,则视为乙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的所有权转
让给时方。甲方应当在乙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己方相当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