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装押运管理制度与流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武装押运人员安全防范的意识,规范押运操作行为,确保本行资金、人员、运钞车辆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明确了运钞押运管理的职责、内容和要求。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总行及各支行押运管理。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总行分管保卫工作的行领导负责对本行的押运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监察保卫部负责管理日常的押运工作。
第六条 保卫押运人员和提解员负责运钞押运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内容与要求
第七条 运钞车的管理
(一)加强对运钞车的管理。运钞车做到专人管理,专车专用,严禁将运钞车挪作他用。执行完运钞任务后,必须按指定位置停放,不得乱停放,防止犯罪分子在运钞车上安装爆炸物品。
(二)加强对运钞车的检查。在执行任务前,驾驶员及押运人员要对运钞车外部、车厢、车内坐垫下面等可疑之处进行全面检查,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出纳员装载押运物品,押运人员方可上车。
(三)如发现爆炸物品或其它无法辨认的可疑物品,无关人员应立即撤到安全地带,禁止其他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并立即向安全保卫部和公安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