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财产租赁合同)
第一条“ 房屋座落、间数、面积、房屋质量
第二条“ 租赁期限租赁期共 年零_ 月,出租方从
-年 月 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 至
年 月_ 日收回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
能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 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 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的
3. 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 ”个月的。租赁合同如因
期满而终止时,如承租人到期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
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如承租方逾期不搬迁,出租方有权向
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损失由承租方负
责赔偿。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承租方
享有优先权。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租金的标准和交纳期
限,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租赁期间房屋修缮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
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 ”月认真检查、修缮一次
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
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出租人如确实无力修缮
可同承租人协商合修,届时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即用以充
抵租金或由出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