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租赁契约合同〈租房合同)
合同当事人: 出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 〈以下简称
乙方)
兹为租赁房屋事订立租赁契约如下:
第一条租赁房屋所在地及使用范围:
第二条租赁期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计过年整
月。
第三条租金议定为每年人民币正〈收坎付据),乙方应
于每提前一月交付甲方。
第四条乙方应于本契约成立时,交付甲方人民币元之
担保金即押租金〈收款付据)。
第五条使用租赁物之限制:
一、本房屋系供居住之用,不得非法使用,或存放危
险物品。
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房屋全部或部份转租、
出借、顶让或以其它变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屋。
三、房屋有改装施设之必要时,乙方应征得甲方书面
同意后自行装设。但不得损害原有建筑结构。
第六条乙方及其家人、雇用人、使用人等应以善良管
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除因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之情形外,
因乙方之过失致房屋毁损、灭失者,乙方应负损害赔偿之
责。
第七条房屋因自然之损害有修缮必要时,由甲方负担。
房屋零星修理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八条租赁期间内之房屋税、地价税及因租赁所得应
纳之综合所得税,由甲方负担。水电等其它因乙方需要所
生之费用由乙方负担。最后一期水电应由乙方负担之费用,
乙方应于迁离前向甲方结清。
第九条本契约租赁期限未届满前,一方拟终止租约时,
应得他方之同意并赔偿他方一个月之租金额,作为损害赔
偿。
第十条乙方如有下列情事,甲方得终止租约并请求损
害赔偿:
一、违反第五条之规定者。
、积欠租金额达二个月以上,经甲方催告限期缴纳
仍不支付者。
第十一条于租期届满或契约终止时:
一、乙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