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
接续办理流程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
1、转入
(1)办理条件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申请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的,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
①参保人员在我市办理参保时,非本市户籍且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的;
②参保人员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户籍为我市转回我市参保的;
③参保人员系经各区市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④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非本市户籍,但在我市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且我市为该参保人员最后一个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⑤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本市户籍,且参保人员每个参保缴费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
(2)携带资料
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我市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缴费凭证》;
②经申请人签字或参保单位加盖公章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3)办理流程及时限
对申请转移接续的,即时受理,转入地与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在3个15个工作日内办结。
①各经办机构受理企业或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