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
鉴于,甲乙双方正在就 项目进行合作或有合作意向或已建立合作关系,基于商业合作需要,一方(以下称“披露方”)需要向另一方(以下称“接收方”)披露其保密信息,为保护商业秘密,经友好协商,双方签订如下协议:
1.保密信息:
1.1 本协议所称的“保密信息”是指披露方或其关联机构向接收方披露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披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所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无论是书面的、口头的、图形的、电磁的或其它任何形式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模型、样品、技术,工艺、设计、图纸、硬件配置信息、合作厂商信息、客户名单、合同、价格、成本、报表、商业计划、商业模式、公司决议、电子邮件、影音文件等,以及双方为本计划之洽商所提出或讨论之合作方式、条件、约定内容等。
1.2 上述信息应以如下形式确定:
1.2.1 在披露时标明或声明为保密、专有(或有类似标记)的。
1.2.2 以其它有形形式确认为保密信息的。
1.2.3 根据合理的商业判断应理解为保密信息的。
2.例外情况:
2.1接收方无义务对其能用文件明确证明的如下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2.1.1 有合法证据证明,在披露方向其披露之时,已为接收方所知悉、拥有的信息;
2.1.2 非因接收方的过错(不论故意或过失,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为公众所了解的;
2.1.3 有合法证据证明,接收方通过合法手段从第三方在未受到任何限制的情况下获得该保密信息。
2.2 如果接收方通过书面意见证明:接收方对保密信息的透露是由于法律法规、政府机构(包括按照法院或政府处理程序)的要求而发生的,接收方应当事先尽快通知披露方,同时,接收方应当尽最大的努力帮助披露方有效地防止或限制该保密信息的透露。
3.保密义务:
3.1接收方同意:
3.1.1严格控制披露方所透露的保密信息;
3.1.2只能为下述目的而使用保密信息:
使用目的: 仅为双方此项合作而使用 ;
3.1.3除接收方被授权直接参与本项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普通职员或其它参与本工作的必要人员之外,不能将该保密信息透露给其它任何人;
3.1.4不能将此保密信息的全部或部分进行复制、仿造、逆向工程等。
3.2接收方保证:
3.2.1 采取所有必要的方法对披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进行保密,保护的程度不能低于接收方保护自己的专有信息。但无论如何,接收方对该保密信息的保护程度不能低于一个管理良好的技术企业对自己的保密信息的保护程度;包括(但不限于)执行和坚持适当的作业程序来避免非授权透露、使用或复制;
3.2.2 采取适当方式(比如与接触该信息的人员签订不低于本协议保护程度的保密协议或类似的协议)要求其参与本项工作之人员同样遵守本协议规定,若参与本项工作的人员违反本协议规定,接收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3.2.3 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或与合作相关的任何内容;
3.2.4无论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是否存续,不能展示任何属披露方提供设计、模具生产的或披露方专属的产品(包含配件)于其网页、公司产品手册、商展等;并且也不能生产、销售、赠予给任何个人、公司, 即其个人及公司私用。
3.2.5 如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通知披露方。
4.保密信息的交回:
4.1 经披露方书面通知,接收方应立即将含有披露方保密信息的所有书面的或其它有形形式的资料(包括模具、样品、产品图册等等)交还披露方或删除。
4.2 没有披露方的书面许可,接收方不得丢弃和处理任何书面的或其他有形的保密信息。
5.否认声明:
5.1 披露方披露的保密信息包含的所有产权和利益都归披露方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