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密 协 议
甲方(提供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接收方):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乙双方(以下简称“双方”)正在进行 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前期商谈、接触以及代加工的合作;
2.甲方就该项目的实施以及合作过程中,向乙方提供有关保密信息,且该保密信息属甲方合法所有;
3.甲乙双方均希望对本协议所述保密信息予以有效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保密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保密信息的定义
1.保密信息的定义
双方在在接触、谈判等的任一阶段或全部合作过程中,乙方从甲方获得的与合作有关或因合作产生的任何商业、营销、技术、运营数据或其他性质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软件、程序、发明、配方、工艺、设计、图纸、专有技术、工程、流程、方式、硬件配置信息、客户名单、合同、价格、成本、研究报告、预测和估计、报表、商业计划、商业秘密、商业模式、公司决议等任何或所有的商业信息、财务信息、技术资料、生产资料以及会议资料和文件;保密信息既包括书面认定为保密或专有的,又包括口头给予,随即被书面确认为保密或专有的。
2.保密信息的具体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提供的产品配方、加工工艺、包装材质要求、包装大小和形状要求、包装方式要求、包装设计等内容;甲方的供应商信息、甲方的客户信息等。
二、保密义务
1.乙方保证该保密信息仅用于与项目合作有关的用途或目的。乙方不得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自行或允许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获得及使用该保密信息。
2.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生产和销售双方合作的产品和信息。
3.乙方在未经双方认定的情况下,不得生产和销售与合作产品类似的产品。
4.双方各自保证对对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予以妥善保管、保存与保护。
5.双方各自保证对对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按本协议约定予以保密,并至少采取适用于对自己的保密信息同样的保护措施和审慎程度进行保密。
6.任何一方在提供保密信息时,如以书面形式提供,应注明“保密”等相关字样;如以口头或可视形式透露,应在透露前告知接收方为保密信息,并在告知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确认,该确认应包含有所透露的信息为保密信息的内容。
7.双方保证保密信息仅可在各自一方从事该项目运作的负责人和相关雇员范围内知悉。在双方上述人员知悉该保密信息前,应向其提示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和应承担的义务,并保证上述人员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本协议条款的约束,确保上述人员承担保密责任的程度不低于本协议规定的程度。
8. 所有的保密信息按实际情况提供。除了本协议其他各条款另有规定外,关于在本协议下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任意一方或其代表都不得对此做任何陈述和保证(表达或暗示),由于使用的所披露的保密信息出现错误或疏漏或其他情形而造成的损失,任意一方都不会对另一方负法律责任。
9.如果接收方被要求向政府部门、法院或其他有权部门提供保密信息,接收方应立即向提供方予以通报,以便提供方能以保密为抗辩理由或取得保护措施,并且应用尽适用法的所有程序来保护该保密信息,由此所花费的合理费用由提供方承担。
10.保密信息提供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如涉及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况,接收方不对此侵权行为负责,且免于由此产生的索赔。
三、保密信息的授权使用
双方就接收方只能根据双方合作使用提供方的保密信息达成共识。接收方不能复制任何文件、记录、录音(像)带或其他形式,除了提供方授权的书面信息,接收方须根据本协议保护任何此类授权文件。
四、保密文件返还
本协议终止,或从收到提供方请求后的十五(15)个工作日内,所有的保密信息包括其所有任何复制件都应该销毁或返还,接收方或其代表不能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拒绝或保留。
五、无授权
受制于上述第四条的规定,本协议在商标权、专利权、版权和其他由提供方现在及随后拥有的权利下,没有暗示或给予接收方任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