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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派遣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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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無羡 上传于:2024-05-26
员工派遣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 (甲方)与 (乙方)就乙方向甲方派遣人员事宜订立本合同。双方愿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真诚合作,经协商同意: 除另有约定,本合同中下列名词的含义应依据如下解释: (一)聘用合同:系指甲方与派遣人员之间涉及聘用事项签订的合同。 (二)劳动合同:系指乙方与派遣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简称:《劳动合同法》)签订的合同。 (三)候选人:系指甲方拟聘用但未经乙方确认,未办理入职手续,未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四)派遣人员:系指甲方拟聘用,符合派遣条件并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完成入职手续,在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后,被乙方派遣至甲方工作的人员。 (五)退回人员:系指被甲方依法退回乙方的派遣人员。 (六)聘用费:系指按本合同约定以及由于甲方使用乙方派遣人员应按派遣人员工作所在国或地区政府的有关规定,甲方需支付给乙方的综合费用。 (七)其它费用:本合同或补充协议、备忘录约定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费用。 甲方有权招聘、面试候选人,与乙方及候选人约定劳动报酬、福利待遇。乙方应甲方要求向甲方派遣人员,名单详见 附件一。甲方在决定聘用候选人时,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告知候选人工作岗位、录用条件、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和任务、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劳动报酬等情况。甲方应当履行派遣人员所在国或地区法律法规规定的用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甲方应确保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和工作岗位及比例数量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九条及相关规定。甲方不得将派遣人员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甲方可与派遣人员协商订立书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可依据《劳动合同法》订立,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聘用期限:派遣人员在甲方的聘用期限; (二)工作岗位、内容和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四)劳动报酬、福利待遇; (五)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可能的职业危害防护。 甲方可以依法在聘用合同中与派遣人员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竞业限制、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聘用合同内容的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甲方和派遣人员签字确认,涉及重要事项如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工作地点等内容变更的应及时通报乙方。因甲方与派遣人员之间签订的与劳务派遣关系无关的协议(如因购置不动产或其他商品贷款(含担保)的民事协议等)产生的任何争议均与乙方无关,乙方不承担派遣人员的连带责任。 甲方有权决定由乙方首次派遣的派遣人员的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用期限内。试用期应依据聘用期限确定: (一)聘用期限在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超过1个月; (二)聘用期限在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 (三)聘用期限在3年以上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 (四)甲方连续聘用同一派遣人员的,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甲方如与派遣人员约定试用期,则试用期工资不低于聘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低于派遣人员工作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甲方在试用期内将派遣人员退回乙方,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并说明退回理由、提供相关书面证据。除派遣人员有本合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甲方不得在试用期与派遣人员解除聘用关系。 五、甲方确认候选人后,应向乙方发出《聘用意向书》(见 附件二),其中包含候选人姓名、身份证件号、工作地点、岗位、岗位性质、工作内容、工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基数、聘用期限、试用期、联系电话和邮件地址等信息。甲方应对《聘用意向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聘用意向书》将作为乙方与候选人签订劳动合同并提供服务的依据。甲方应告知并要求候选人至少在拟定用工开始时间的十个工作日前,到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六、乙方收到《聘用意向书》后,要求候选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完成入职体检(如甲方有此要求)、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转移、档案调入手续;在候选人办理完毕上述手续后,乙方负责办理候选人的合法聘雇手续,依据《聘用意向书》的内容签订劳动合同。 七、在乙方收到候选人签署的劳动合同后,乙方向甲方发出《派遣确认通知》,通知甲方候选人已经办理完毕各项手续,并告知开始用工的日期等内容。非因乙方原因导致候选人不能按《聘用意向书》中要求的用工时间开始工作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以《派遣确认通知》中确认的起止时间为准。甲方未经乙方确认安排候选人工作的,甲方应承担《劳动合同法》或任何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一切责任。 八、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应按约定标准按月向乙方支付聘用费,聘用费金额以附件三及付款通知为准,由甲方在每月15日前汇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并负担汇费。逾期十天,自第十一天起,甲方按汇款额每天加付0.5%的违约金。甲方应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聘用费,否则,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如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聘用费后,由于乙方过错,导致迟延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手续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乙方收到聘用费后开具符合法律规定的发票。如甲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乙方按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采用差额纳税法,开具增值税发票。乙方采用差额纳税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甲方提供以下资料为前提: 1)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或者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2)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等; 3)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包括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 上述发票名称需与本合同甲方名称完全一致。甲方对上述信息的准确性承担责任,因甲方提供信息错误导致无法开具准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如发生合同中约定的或双方协商一致的退款退票、换票情形,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开具红字专票等事宜,否则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乙方将制作付款通知并以人民币标示付款数额,如甲方以美元作为付款货币支付乙方聘用费时,甲方应按照付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和美元的兑换率中间价换算为美元支付。 如聘用费未包括派遣人员所在国或地区政府法律法规规定的福利待遇,由甲方承担并支付。 九、双方约定,乙方依法为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与缴费比例将随派遣人员月工资的变化以及派遣人员所在国或地区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调整而做相应调整,甲方应随之调整聘用费金额。甲乙双方一致确认,自派遣人员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到派遣人员社会保险账户建立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前,若派遣人员发生工伤或患病的,由甲方按派遣人员所在国或地区有关规定承担相关费用。若按政府规定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工会经费的,则甲方应按接收的派遣人员人数及乙方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比例向乙方支付。 十、甲方有权依法制定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甲方的规章制度需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依法协商确定、 公示并告知派遣人员,由派遣人员签收确认。 十一、甲方、乙方和派遣人员三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关系,并应共同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甲方应按派遣人员所在国或地区有关规定通过乙方向派遣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或其他费用。 十二、派遣人员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关系,将派遣人员退回乙方,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向乙方提供相关书面证据。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3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提前30日书面通知派遣人员,或甲方通过乙方额外支付给派遣人员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费用后,可以解除聘用关系: (一)派遣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派遣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四、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甲方应当执行派遣人员所在国或地区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根据同工同酬原则执行与乙方和派遣人员确定的劳动报酬,提供公平福利待遇。如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由乙方办理退休手续的,甲方应承担国家规定的该派遣人员退休后的法定福利待遇。甲方如安排派遣人员加班,甲方应按派遣人员所在国或地区有关规定向派遣人员支付加班费或安排调休。甲方可根据政府相关部门的许可实行特殊工时制,同时向乙方提供具体适用的派遣人员名单。派遣人员的带薪年休假按照甲方的不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相冲突的规章制度执行,由甲方安排派遣人员的带薪年休假并承担未能安排年休假的补偿责任。同时,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应享受所在国或地区的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休假日工资按照规定执行。 十五、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十三条以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约定将派遣人员退回乙方,亦不得解除或终止聘用关系: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甲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性派遣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出现以上情形时,甲方应按派遣人员所在国或地区法律法规规定为派遣人员提供相应待遇。 十六、甲方单方面解除与派遣人员的聘用关系,应当事先将解除理由书面通知乙方。甲方应认真听取乙方的意见。甲方违法解除或终止聘用关系,如派遣人员不要求继续维持与甲方的聘用关系或聘用关系已经不能继续维持的,甲方应按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通过乙方向派遣人员支付赔偿金。 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通过乙方依法向派遣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因甲方原因,派遣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 (二)甲方依据本合同第十一条、十三条规定与派遣人员解除聘用关系的; (三)聘用关系期满,甲方不再续聘的(派遣人员提出不续签的除外)或甲方降低续聘条件的; (四)甲方聘用的派遣人员的岗位或比例数量不符合有关规定,派遣人员同意与甲方解除聘用关系、与乙方同时解除劳动关系的。 甲方依据第十三条第(一)款解除聘用关系的,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等其他费用。 乙方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应向派遣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由甲方按照派遣人员所在国或地区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派遣人员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并退回乙方前向乙方足额支付。 十八、如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甲方应在工伤发生之日起24小时内书面通知乙方,相关费用先由乙方为派遣人员购买的工伤保险承担,派遣人员所在国或地区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保险范围外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与工伤和职业病相关的认定、鉴定手续。 如派遣人员正常死亡,甲方应根据派遣人员所在国或地区法律法规规定,支付派遣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以及直系亲属的救济费。 如派遣人员在其他国家工作或培训的,甲方应当为派遣人员出具派遣函并投保境外人身意外险和医疗保险,提供境外差旅等津贴等。因甲方未予投保而派遣人员致伤、致残或死亡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十九、甲方应在派遣人员聘用期限届满前35日(遇法定休息日、节假日相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是否续聘派遣人员及新的聘用期限。如甲方未能在聘用期限到期前35日书面通知乙方不再续聘,导致乙方未能提前30日书面通知派遣人员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甲方应根据派遣人员上月日平均工资的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乙方派遣人员相当于1日工资标准的赔偿金。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聘用期限届满,派遣人员仍处于医疗期、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时,甲方应将派遣人员的聘用期限自动延续至上述情形消失; (二)被认定为工伤的派遣人员在聘用期限届满时,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三)当派遣人员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聘用期限延长至医疗期满,甲方终止与派遣人员的聘用关系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后甲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派遣人员支付医疗补助费; (四)如派遣人员聘用期限届满,包括本条(一)、(二)、(三)约定情形之一而续延的,派遣人员所在国或地区法律法规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有明确规定的,甲方应配合乙方按此规定执行,并承担由此引起的费用。 二十、有下列情形之一: 甲方提前解除或终止本派遣合同但派遣人员与乙方的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到期,且甲方无意将本派遣合同期限延长至派 遣人员的劳动合同期满的; 因甲方违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或其他任何适用法律法规导致劳务派遣关系不成立,且甲方不 同意与相关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 (三) 甲方发生《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或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导致聘用关系建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经甲方与派遣人员协商,未能就变更事项达成一致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登记证、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或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或经乙方同意,甲方可将派遣人员退回乙方,但乙方无法解除与派遣人员劳动合同的。 甲方应根据派遣人员所在国或地区政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一次性向乙方支付: (一)按乙方与派遣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派遣人员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的聘用费,包括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企业和个人部分; (三)按派遣人员工作所在地最低月工资标准所应支付的依法维持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总额; (四)医疗期待遇、工伤待遇、女工三期待遇; (五)依据本派遣合同约定乙方为派遣人员提供的其他福利待遇及乙方应收取的劳务派遣服务费。 如甲方因本条第一款(三)至(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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