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金融资产证券化中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的法律责任
李 玫,戴 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29)
摘要:中国金融资产证券化呈井喷态势发展,其中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中最大规模金融资产的持有者,以发起人或原始权益人身份参与金融资产证券化成为常态;然而目前尚无完善的法律制度对其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进行规制。因此,应当转变传统法学观念,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对证券化金融资产的范围、金融资产的真实转移、商业银行的保密义务等问题进行规范和调整,改革金融监管制度,并充分利用司法实践和专家意见,明确商业银行作为金融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防范并化解法律风险。
关键词 :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发起人;SPV;金融资产转让
中图分类号:DF4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15)06-0020-11
收稿日期:2015 -03 -04 该文已由“中国知网”(www.cnki.net) 2015年5月6日数字出版,全球发行
作者简介:李玫(1959-),女,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