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超市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企业经营机制,促进企业发展,保障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设立后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其生产经营活动与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其行为受中国法律约束接受国家机关监督。
第三条 本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公司要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 公司名称为:××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 公司住址为:××县××镇××大街××号。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烟酒糖茶、日用百货、洗化用品、水果蔬菜、肉类及肉类制品、食品、自制食品、五金电器、服装、百货厨具、针织布匹零售。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80万元人民币,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资本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章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出资方式。(略)
第十条 股东的姓名、股东出资额、出资比例及出资时间。
(1)××,出资××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额的××%。
(2)××,出资××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额的××%。
(3)××,出资××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额的××%。
第十一条 上述股东的出资额截至××年××月××日已全部缴清。
第十二条 本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股东出资额证明书编码及身份证号码。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2)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依据公司法及章程的规定转让全部或部分出资。
(8)公司终止后,依法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
(9)公司法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缴纳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5)遵守公司的章程,维护公司的利益。
(6)公司法及章程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五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第十六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东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及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其他人主持,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六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执行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
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行使委托书载明的权力。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时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的档案材料予以保存。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行使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最高权力。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一名,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连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