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使用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
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的要求,现将发票开具及报销的规定补充如下: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需要有以下要
求:
1. 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
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等购买方六项必须填写完整;
2. 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
不得加盖单位公章、财务章及合同章等其他章;
4. 取得汇总开具专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
无法列举所购货物及劳务和服务明细) 的,需要附加盖发票专用
章的,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5. 购买国定资产、无形资产及不动产〈含在建工程) ,一律
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普通发村
自xx 年7月1日起 我公司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普
通发票、卷式发票)时:
1. 发票票面上有“纳税人识别号”栏的普通发票,应填写单
位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2. 取得《二手车销售发票》在买方栏中“单位代码/身份证
号码”栏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3. 索取定额发票、出租车发票、火车票、飞机票〈《航空运给
电子客票行程单) 等发票票面上没有“纳税人识别号”栏,不需
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4. 索取行政事业单位开具的印有“财政部监制”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