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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恨无爱 上传于:2024-04-11
增值税发票使用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 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的要求,现将发票开具及报销的规定补充如下: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需要有以下要 求: 1. 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 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等购买方六项必须填写完整; 2. 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 不得加盖单位公章、财务章及合同章等其他章; 4. 取得汇总开具专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 无法列举所购货物及劳务和服务明细) 的,需要附加盖发票专用 章的,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5. 购买国定资产、无形资产及不动产〈含在建工程) ,一律 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普通发村 自xx 年7月1日起 我公司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普 通发票、卷式发票)时: 1. 发票票面上有“纳税人识别号”栏的普通发票,应填写单 位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2. 取得《二手车销售发票》在买方栏中“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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