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现状调查及政策分析
--120303153,徐保琴,12级营销一班
摘要: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被新型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代替并逐步完善。医疗改革运行中新旧制度转换基本平稳。但由于医改处于起步阶段,距“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的改革目标还有一定差距,存在的问题亟待解决。
关键词:改革,保险制度,医疗服务管理
一、改革的任务和原则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二、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缺失
我国于1998年开始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很显然,众多的乡镇企业和职工、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和成员、无劳动能力及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完全处于基本医疗保险的真空状态。这种状态无论置于我国的宪政框架下还是对于福利行政的理念而言,都是重大的缺失。《宪法》全文有两处对于社会保障制度有明确表述:“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2]如果说置于总纲的前条规定尚具某种宣示性,“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表述又留出了相当大的解释空间的话,那么后一条规定,则以“物质帮助权”的概念呈现了公民获得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的基本权利,与国家相应的作为义务。当然综合这两条规定,以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作为衡量标准,结合各地各区域的发展状况,目前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也并不必然侵害了公民的“物质帮助权”,但是,在目前体制下,因不同的就业状况和生活区域导致完全不同的基本医疗保障状态,确实有违基本权的实质内涵,要以“经济发展水平和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为由来论证公民间不同的医疗保障程度的合宪性,是否成立,颇值得怀疑。
三、医疗保险制度建立的规范基础
按照给付行政的原理,行政主体在为给付时仍应遵守法律保留、比例原则等法治国的基本原则。然而相对于干预行政而言,由于其并非直接干预人民的权利,而是给予人民一定的利益,因而,受到法律保留原则的拘束程度较低。笔者认为即使在给付行政领域,行政行为是对相对人的干预还是给予其利益很难断然判定,如行政机关拒绝为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报销医疗支出,虽然此行为也属于给付行政的范畴,但给相对人带来的是不利益,因而必然要遵守法律保留的原则。因而,只要是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都应严格遵守法律保留原则。总体看来,目前的医疗保险体系是由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所构建的。作为落实“物质帮助权”这一基本权利的法律规范,这样的法律储备委实显得不足。另外,与此相关的是,由于没有一部法律作为基础,上开规定都是陆续出台,每个规定多数只针对一个细部问题进行规范,因而使整体的制度缺乏稳定性和系统性。最后,从各个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