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
某市利群服装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期限为1个月。该厂2009年5月份有关业务情况如下所述。
(1)购进一批生产用原料(布匹)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税款分别为210 000元、35 700元;该批货物已运抵企业,货款已付。
(2)购进20台缝纫机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税款分别为支付款项10 000元、1 700元;支付运输费用500元,已取得运输部门开具的运输费发票;款项以转账付讫。
(3)以自制服装100套向某纺织厂换取一批布料,服装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50 000元;取得纺织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价款40 000元、税款6 800元;其余款以支票结算。
(4)发出各式服装委托某商场代销。月末收到商场送来的代销清单,代销服装的零售金额81 900元;服装厂按零售金额的10%支付给商场代销手续费8 190元。
(5)向某百货公司销售一批服装,货已发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200 000元,货款尚未收回。
(6)为某客户加工服装100套。双方商定,服装面料由服装厂按客户要求选购,每套服装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