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号:
姓 名:
协议期:
保
密
协
议
保密协议
江苏德洛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 (以下简称“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就乙方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事宜共同签署本协议,并愿共同遵守。
第1条(协议当事人)
甲方
公司名称:江苏德洛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上海市莲花南路1388弄8号304室
法定代表人:胡腾
乙方
姓名:
住址:
身份证号码:
第2条(保密义务)
1、“秘密”的定义
“秘密”系指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甲方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持有的且向乙方公开的有关键性技术等的一切信息。
(2)市场营销策略、业务计划、资金筹措、价格设定方针、成本及价格信息、零部件材料采购渠道、商业交易信息、供应商及客户信息资料、设计图纸、制作方法、技术、工艺、数据、内部业务规程、业务标准、业务手册、财务信息、公司重大经营信息和决策等与“甲方”经营相关的一切信息。
(3)乙方担任甲方员工期间因为职务和工作的关系单独与他人共同获得的与甲方业务有关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
除前两项外,通过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终止而知悉或可能知悉的与“甲方”有关的一切信息。
属于“秘密”的信息
不论前款规定如何,以下各项所示的信息不属于“秘密”。
众所周知的信息,或由“甲方”公开后,因为属于乙方的责任而成为众所周知的信息。
向第三方公开提供时,事先以书面征得“甲方”同意的信息。
由“甲方”公开或提供信息,能以书面明确确定系为乙方无需承担保密义务而已经持有的信息。
并非根据从“甲方”取得的秘密,与其职务履行亦毫无关系,且未利用“甲方”的任何物质、技术条件而完全独立开发的信息。
由“甲方”公开或提供信息后,从具有正当权限的第三方无需承担保密义务而合法取得的信息。
保密义务
禁止公开、泄露“秘密”
乙方向甲方保证遵守法律、法规及甲方的规章制度并恪守职业道德。乙方向甲方承诺保证在在职期间或在离职后的任何时间都将保守其所掌握的甲方的“秘密”,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出于甲方意志以外的目的将甲方的任何“秘密”以任何方式加以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
禁止“秘密”资料的复制等
劳动合同期内,乙方通过“甲方”取得的“甲方”的“秘密”资料,应高度注意保管以免灭失、损毁或遗失,并应服从“甲方 ”的管理负责人的指示,仅限在工作时间内使用,工作时间外应立即将其归还“甲方”的管理负责人。除事先征得“甲方”的管理负责人的书面同意外,不论任何理由均严禁将“秘密”资料带出“甲方”管理负责人指定的场所外。乙方除事先征得“甲方”的管理负责人的书面同意外,不得复写、抄写“秘密”资料的原件,或用电脑制作与“秘密”资料的内容相同的信息、资料、图形、方案等,不得以任何方法制作副本、翻译件、抄本以及进行添加、删除、修改等后作为的派生资料(以下简称“副本等”)。另外,乙方不得就副本等再制作其副本等。
禁止有关电磁记录的誊写
就通过“甲方”而被许可使用的保存在“甲方”的电脑(一律禁止使用乙方个人所有的电脑)、服务器、软盘、CD等上的“秘密”的电磁记录,乙方事先未征得“甲方”的管理负责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利用软盘、CD等载体予以誊写,不得利用电子邮件发送给第三方,不得将保存有“秘密”的电磁记录的电脑等带出“甲方”区域,以及不得做出其他将该记录流出“甲方”管理外或有可能将该记录流出“甲方”管理外的行为。
禁止目的外的使用
不论任何理由,乙方不得将“秘密”使用于目的外。
秘密泄露时的通知义务等
乙方在下列保密期内,如因自己的过失或非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将“秘密”向第三方公开、泄露或使用于目的外时,或发现第三方(包括其他的职工)将“秘密”向第三方公开、泄露或使用于目的外时,应立即通知“甲方”的管理负责人(管理负责人不在时,则为“甲方”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防止该情况继续发展。
保密期
保密期不仅限于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即使劳动合同期满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仍将持续,乙方要充分理解并完全同意承担自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之日或解除之日起1年的保密义务。
第3条 乙方同意不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