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技术对著作权制度的影响
著作权制度的保护对象是作品,但这一制度并没有因为人类创作出第一部作品而产生,而是在印刷术得以广泛应用之后才逐渐发展建立起来。可见现代著作权制度与作品的传播与复制技术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但是,著作权法毕竟不是保护作品传播和复制技术的法律,它在几百年的发展进化中,已经形成一些具有一定哲学意义的、普遍性的原则。这些原则是直接从著作权保护对象—作品的特征中概括、抽象出来的,故而属于超脱于作品的传播和复制技术之上的范畴。由这些原则所构筑的基础,以及建立在这一基础上的一整套著作权制度,已经很好地调整了人类在过去一段时间里,关于作品专有权以及作品的使用等方面的关系。
在本世纪后半叶,现代信息技术取得了极大的进步,尤其是近几年来信息基础设施(或称信息高速公路)已成为世界各国为争夺二十一世纪的竞争优势而竞相发展的热点。茁这样的形势下,著作权制度面临着新的冲击。有人甚至建议全面推翻整个知识产权制度,认为“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环境中没有知识产权的位置”。现代信息技术的冲击真向会导致知识产权世界“天柱折,地维绝”吗?笔者认为,这确是一个值得认真研究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著作权制度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