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安全责任书
管理监察单位:忻州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
责任单位(个人):
为了明确各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开展虚拟主机业务的单位,以及互联网网站所应履行的安全管理责任,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安全秩序,确保互联网络与信息安全,营造一个安全洁净的网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任单位(人)应当认真落实如下责任:
一、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不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利,不从事犯罪活动。
三、不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四、不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挖过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五、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网络(网站)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六、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好本网络(网站)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设立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