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集团(以下简称“集团”)的授权管理,规范集团对外行为,保障集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章程,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作为授权管理工作指引,适用于集团在职人员以集团名义对外,并需要集团授权的事项。对集团以外的机构或人员的授权,适用集团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
集团各所属企业可按照本办法执行或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授权管理规定。
第三条 集团董事长是集团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法规和集团章程的规定,代表集团进行授权,简称为“授权人”,集团在职人员接受法定代表人授权,以集团名义实施受托行为,简称为“被授权人”。
第四条 被授权人行使授权权限时,应接受集团的统一领导,遵守集团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 授权委托书经办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授权委托书的办理和行权,实行“谁行权、谁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
第二章 授权委托书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六条 集团证券法务与风险管理部是集团授权委托书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集团授权委托书的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集团授权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对集团各职能部门报批的授权事项进行法律审核;
(三) 制作、修订和完善集团标准授权书的格式文本;
(四)会同集团各职能部门对被授权人的行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建立、管理集团授权信息台账和档案;
(六)处理集团总部授权纠纷引起的仲裁和诉讼;
(七)处理授权管理中涉及的其他问题。
第七条 授权委托书经办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拟授权事项根据集团相关规定是否需要履行前置审议(审批)程序及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
(二)审核被授权人、再受托人是否满足条件;
(三)拟定授权委托书条款,办理授权委托书审批、盖章及送交存档手续;
(四)跟踪授权委托事项执行情况,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妥善办理授权委托书的变更或解除事宜;
(五)参与授权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负责提供有关资料;
(六)及时做好本部门授权委托书及有关文件的归档工作,建立本部门授权委托书台账。
第三章 授权的范围、类别和形式
第八条 以集团名义对外从事下列行为,应当取得集团授权:
(一)对外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二)诉讼、仲裁;
(三)工商登记;
(四)办理公证文书;
(五)商标注册、著作权、专利申报;
(六)生产经营活动报名、资格预审、投标;
(七)土地、房产、股权等权属的登记、转让;
(八)其他需要集团授权的行为。
第九条 集团授权,根据授权事项的性质,分为一次性长期授权和一事一授单项授权。
对被授权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经常从事本规定第五条所述行为的授权,可以采取长期授权的方式。长期授权的有效期限应在180天(不含180天)以上,360天以下(含360天),超过360天仍不能处理完毕的,应重新办理授权委托书。
单项授权可以采用固定有效期的单项授权,也可采用以完成一定事项为有效期的单项授权。
第十条 被授权人不得转委托。
第十一条 集团授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授权委托书》是集团授权的书面证明,由集团证券法务与风险管理部统一制作。
《授权委托书》应当包括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授权事项和权限、授权有效期限、授权条件、授权终止等内容。
第十二条 《授权委托书》由集团法定代表人签发。
第四章 授权委托书的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 根据集团相关规定,如待授权事项需要履行前置审议(审批)程序的,则在相应程序履行完毕后,经办部门方可填写《授权委托书审批表》发起授权委托书审批程序。
申办授权委托书应附授权委托事由、拟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明以及其他所需资料。
第十四条 受权委托书经办部门负责人应对拟授权事项是否需要履行前置审议(审批)程序及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进行审查,并对被授权人资格、授权委托书内容及所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授权委托书审批表》上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经办部门负责人审批通过后,经办部门提交集团证券法务与风险管理部进行法律审核。
第十六条 集团证券法务与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审批通过后,经办部门提交其集团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经办部门集团主管领导审批通过后,经办部门提交集团董事长审批。
第十八条 集团董事长审批通过后,经办部门凭《授权委托书审批表》到总裁办公室加盖集团法定代表人手签章(或亲自签署)及集团公章。《授权委托书审批表》原件由总裁办公室留存。
第十九条 授权委托书原则上应使用集团发布的格式文本,如需要使用非格式文本,须在《授权委托书审批表》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条 授权委托书一式四份,经办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印章管理部门、被授权人各持一份。
第五章 授权委托书的使用、管理及处罚
第二十一条 授权委托书经办部门应对所经办的授权委托书的申办、使用全程监控、管理;授权委托书归口管理部门对被授权人的行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他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被授权人必须为集团在职工作人员。集团授权委托书经办部门以及授权管理归口部门应全面持续地了解拟被授权人的自然情况,关注其工作状态,授权之后,如发生被授权人调出本单位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其他离职、解职等情况,应及时终止或调整授权。
第二十三条 被授权人应妥善保管好授权委托书,不得出借、毁损、遗失等;如有发生,应立即书面报告集团授权经办部门和管理归口部门。授权经办部门应及时会同管理归口部门研究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 授权委托书不得有任何修改、涂抹的痕迹。
第二十五条 被授权人应当在授权委托书载明的权限范围内忠诚、勤勉、尽责地处理所委托事务。
第二十六条 在授权委托书出具之后,对交易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之前,如发生需要撤回授权委托的情况,经原授权人批准后,应及时向被授权人发出撤回授权委托通知。授权委托撤回的,被授权人应及时将授权委托书交至集团证券法务与风险管理部。
在授权委托书对交易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之后,一般不得轻易撤销。如确需撤销授权委托,授权委托书经办部门应及时会同证券法务与风险管理等相关部门研究补救措施,并形成报告,经原授权人批准后,可向交易对方发出撤销通知。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授权终止或失效:
(一)授权委托期限届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