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案例
1、 高丽娅是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小学语文教师,2002年4月,因撰写论文需要参考自己历年所写教案,遂向学校要求返还上交的48本教案,但学校最终只返还了4本,其余的教案或被销毁或被卖给了废品回收站。高丽娅认为学校不尊重教师劳动成果,状告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校私自处理自己教案本的行为侵犯了其对于所写教案的著作权。此案一审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教案不属作品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进而认定原告“编写教案的行为应为一种工作行为,所编写的教案应为工作成果,被告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二审判决则认定“虽然教案包含了教师个人的经验及智慧,但也是教师为完成学校工作任务所创作的职务作品,是教师在工作中应该履行的工作职责,是一种工作行为。”高丽娅不服二审判决,于2004年5月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重庆市检察院于2004年11月25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根据案例和著作权法理论,辨析回答以下问题:
(1)作品的概念与条件?
(2)教师教案是不是文字作品,为什么?
(3)什么是职务作品?什么是非职务作品?
(4)本案中教师教案著作权的归属?为什么?
(1)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劳动成果。
条件: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具有可感知性和可复制性;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2)是,指用文字或等同于文字的各种符号来表达思想或情感的形式,无论附着在什么载体上,只要该文字形式得以显示其存在,就属于文字作品。教案用文字表达思想,具有独创性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其特征为,作者与所在工作机构存在劳动关系,创作作品属于作者职责范围,对作品的使用应当属于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或业务范围之内,非职务作品不符合上述条件及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涉案的教案作品是原告高丽娅为完成被告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校的教学工作任务而编写的,应当属于职务作品。高丽娅的教案没有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为承担责任,也未根据学校意志创作,所以教案的著作权属于实施作家自然人作者高丽娅
2、甲创作一首歌曲,乙在个人演唱会上演唱,丙现场直播乙的表演,引起轰动效果。后丁音像公司请乙演唱,录制成录音制品,并授权戊复制发行。
请分析这个过程中发生了哪些法律关系,以及各法律关系的内容。
甲因创作取得了著作权,内容为甲享有著作权,其他任何人不得侵犯。乙演唱,要与甲订立著作权使用合同,乙因为演唱取得了表演者权,丙现场直播,须取得乙的授权,并应取得甲的同意,向乙甲支付报酬。丁应当同乙订立合同,取得甲的同意,并向甲乙支付报酬,戊复制发行该录音制品要取得丁的授权,同时要取得甲乙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戊取得复制发行权。
3、2001年9月20日,广东省中山市的一名法官徐业恒将中国电影集团导演黄军告上法庭。理由是:自己根据在法院工作期间接触到的杀人案件,撰写了纪实报道《走近杀人犯》,发表之后发现,由被告黄军编剧的影片《不要欺负人》叙述故事的起因、发展、结构和主要脉络以及人物特征、对白等细节都与《走近杀人犯》吻合。原告认为,被告擅自改编了自己的文章,侵犯了著作权。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一、确认原告的署名权;二、判令被告在《南方周末》上公开致歉;三、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被告黄军则认为:这部影片是自行创作的,与纪实报道相同之处仅为事实部分,这不是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作品。被告认为,原告的作品是根据真实事件创作的,不具有独创性。而原告则强调,文章的独创性并不体现在事实上,而体现在作者对文章的整体构思和选材及对一个事件的采访和挖掘上,这体现了作者的风格和个性。被告的影片不是来源于一个客观事实,它来源于原告的文章,是作品事实。
根据案情,试回答以下问题:
(1)原告对《走近杀人犯》一文是否享有著作权?
(2)电影《不要欺负人》是什么作品?其著作权属于谁?是否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3)结合案例分析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事实与表述的区别)
(1)享有著作权
(2)视听作品,黄军,否
由于该文的主要内容是由其经过采访邓建斌或检查有关材料所获的客观现实组成,该文的首创性主要表如今文章的构造及文字的表达上,而文章的素材和情节等外容属于客观现实和真实事情,不属于徐业恒的创作效果,因而不属于著作权法维护的范围。
(3)原告律师以为,“文章”和“影片”的类似之处在于客观现实,而客观现实是不受著作权法维护的。作品的首创性表如今文章构造和表达上。“文章”是以第一人称为视角,多正面揭露邓建斌杀人心思历程,采用的是倒叙方式:“电影”则有善恶两条主线,主人公的形象在这两条主线中交织,采用的是顺序方式;另外,文字和影视显然就是不同的表达方式。该文的首创性主要表如今文章的构造及文字的表达上,而文章的素材和情节等外容属于客观现实和真实事情,不属于徐业恒的创作效果,因而不属于著作权法维护的范围。“影片”比照“文章”,其中的主要事情根本类似,但是除一般对话外,其类似之处仅限于作品所表现出的事情。鉴于这些事情均是真实发作的事情,任何人均有权益以本人的方式表达上述事情,因而影片对上述事情的运用即使是基于该文,但是由于任何人均无权对现实信息自身停止垄断,因而影片对“文章”的运用不受著作权人的控制。4、2004年某大学哲学系教授张某应邀到该市某考研辅导班讲授政治课,该考研辅导班为了那些有事未能及时参加听课的同学能听到张某讲授的课程,在征得张某的同意并支付一定的报酬后,将其讲课内容录制到磁带上。由于张某讲授的内容针对性强,内容充实,所以很多学生都想要。为此,该考研辅导班自行决定根据磁带录制《2004考研经典讲义》,向本市考研学生销售,在扣除成本后,收支基本平衡,没有获利。张某发觉后,提出异议。
试回答:(1)什么是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2)该考研辅导班为教学目的、没有获利地发行《2004考研经典讲义》的行为是合理使用还是侵权行为?
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无偿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产品。
(2)本案中,考研辅导班擅自编制《2004考研经典讲义》,虽然没有获利,但是并未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而是侵犯教授张某著作权的行为。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用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情况。其中第六种是关于教学使用的合理使用情况。但要构成此种合理使用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目的是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第二,方式是翻译或者少量复制,但不得出版发行;第三,作品性质是已经发表的作品。结合本案可以看到,辅导班的行为并未同时满足以上要件,因此不构成合理使用,而是侵权行为
5、A某是位职业话剧编剧。一日他从某杂志上看到B某发表的小说《天上云》,产生了将其改编为话剧剧本的冲动。在得到B某授权的情况下,A某利用业余时间将小说《天上云》改编为话剧剧本《云》,并在《剧本》杂志上发表。《剧本》杂志刊登《云》文时,没有著作权人声明禁止使用的启示。不久,甲剧团上演了一部话剧《云》,演出颇为轰动,但没过多久,剧本《云》的作者A某状告《云》剧的四位主要演员,指控四位主演作为表演者,未经其授权就上演了《云》剧,侵犯了他的著作权。
法律问题:(1)什么是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制度?
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是否需著作权人许可?如何使用?
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各项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制度。
是,支付使用费,尊重著作权人其他各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6、夏新手机预装歌曲《月亮之上》案例
孔雀廊公司于2005年通过受让方式取得了歌曲《月亮之上》(词曲)的著作权,并于同年录制了CD专辑《凤凰传奇?月亮之上》。在该专辑封套上有孔雀廊公司作出声明:本专辑内的原创歌曲之全部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都归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影音电器有限公司独家永久专有,孔雀廊影音电器有限公司是歌曲《月亮之上》的著作权人及录音制作者权人。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或翻唱。该CD专辑收录的曲目中有歌曲《月亮之上》。2007年3月,该公司在某商场购买了两部夏新手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两部手机中都预装有未经其授权许可的歌曲《月亮之上》,遂将手机生产商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手机销售商告上法庭。
法律问题:
1、《月亮之上》的著作权人及录音制作者权人有哪些权利?
2、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侵权?手机销售商是否侵权?为什么
3、本案如何处理?
(1)录制者享有发行权复制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演绎权传播权
(2)原告依法受让取得的歌曲《月亮之上》词曲的著作权及原告因制作CD专辑《凤凰传奇?月亮之上》而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夏新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生产的移动电话机中预装歌曲《月亮之上》30秒片断,这一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及录音制作者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国美公司、永乐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销售的系争移动电话机的合法来源,依法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仍应承担停止销售侵权移动电话机的民事责任。据此,一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专利法案例
1、1985年初,甲大学环境科研所环境化学研究室副主任A,应某市环保局邀请,同意帮助研究有关印染污水处理技术。A一直从事微量元素与健康研究工作,当时分管后勤工作。同年寒假,A在甲大学实验室内利用废旧原料、工具及试纸,对有关厂家提供的印染污水进行实验和测试,完成了“印染污水处理方法及工艺”的发明创造。此后,甲大学就该项发明创造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职务发明专利,并于1989年11月1日获得专利权。而A认为该发明专利权归属有误,于1990年10月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发明专利为非职务发明。
问题分析:(1)什么是职务发明?(2)该发明的主体是个人还是单位?(3)A完成的“印染污水处理方法及工艺”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如何判断?
职务发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个人
非职务发明,A虽然在甲大学环境科研所工作,但仅从事微量元素与健康研究工作,当时分管后勤工作,“印染污水处理方法及工艺”研究并非A的本职工作,甲大学既未交付其科研任务,也未予以投资,因此不属于专利法中的“执行本单位任务”;A用来完成发明的构思及试验所获数据方法简单,所用工具材料等为市场上常见材料,不属于专利法中的“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
2、李某经过多年研究,配制出一种抗猪瘟的液态物质,命名为“猪瘟净”。李某与某生物制品厂签订一份技术开发合同。合同规定,由制品厂提供全部资金和场所,李某提供技术和药物制品,共同开发“猪瘟净”系列防止猪瘟的药品。实验分三批进行,第一批实验结果有效率为80%,但第二批和第三批的有效率只有10%--20%。问:(1)发明专利的条件有哪些?
(2)“猪瘟净”能否获得发明专利?
(3)“猪瘟净”能否申请为实用新型?
(1)技术性条件:发明是指利用自然规律在技术上的创造和革新,不是认识自然规律的理论创新;发明应为解决特定技术课题的新技术方案,而不是单纯的提出课题;发明应该是具体的技术方案,必须通过一定的物质形式表现出来,即能实施,可重复
法律性条件;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社会道德和公共利益的要求;必须不是国家明文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
不能,发明专利要求发明具有实用性,即该发明能够制造或者实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所谓积极效果,是指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而“猪瘟净”的性能不稳定,缺乏显著而稳定的疗效,不具有实用性
不能,作为实用新型必须是针对有形产品,没有确定形状的产品是被排除在实用新型之外的,“猪瘟净”是一种液态物质,无固定形状可言,因而不能授予实用新型专利
3、某市郊区的花农A某种植鲜花多年,在劳动过程中,他潜心研究液体花肥,最后终于研制出一种高效液体花肥。这种花肥不仅能促进花的生长,而且使花株常年开花。于是,A某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了名为“高效液体花肥”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问:(1)实用新型专利的概念与条件?
“高效液体花肥”能否获得实用新型专利?为什么?
概念: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条件:实用新型是一种具有一定形状或构造的产品;实用新型具有应用性技术特征。即具有实用价值,可以实施,并可以工业方法再现;实用新型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即属于一种新的技术方案,它与现有技术方案相比具有创造性,但对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要求低于发明专利。
(2)不能,液体,同第2题
4、甲厂委托乙研究所研制一种水稻收获机,研究经费由甲厂负担,双方末就技术成果权的归属作出约定。乙按期完成研制任务,并交付甲厂使用,同时,以自己的名义就该技术申请并取得专利。甲厂为满足市场需要,许可丙厂使用该技术生产水稻收获机。吴某从丙厂处购进该专利产品,并转手销售。乙发现后向甲、吴某提出交涉,甲认为该技术属于自己所有,并认为乙将自己出资委托其开发的技术申请专利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吴某认为是从丙厂处购进的产品,自己没有侵权。从而引起诉讼。
问题:(1)专利权的归属?属于甲还是乙?为什么?
(2)乙是否侵权?甲是否有权许可丙厂使用技术生产?
(3)丙厂使用该技术生产是否侵权?吴某销售该专利产品是否侵权?为什么?
(4)侵权者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乙,因合同未约定成果权的归属,依法属于开发人,所以专利权属于乙,乙依法有权申请专利
否,甲不是专利权人无权许可丙厂生产该专利产品,甲的许可行为属于侵权
丙厂生产制造和吴某销售产品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属于侵权,但由于其实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属于善意侵权
甲应当停止侵权,赔偿乙的损失或让甲向乙返还不正当得利,或者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乙
吴某有合法来源,根据善意侵权原则,应当停止侵权,禁止继续销售,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丙虽也属于善意侵权,但善意侵权不涉及制造,所以丙厂应该停止侵权,承担赔偿责任
5、钱某与孙某为一项专利产品的共有人。2000年7月9日,孙某未经钱某同意,就与李某就该项发明专利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此后不久,李某将该项专利许可转让给周某实施,于是周某开始批量生产并在市场上销售。2001年7月5日吴某从周某处购进该专利产品,并转手销售。钱某在市场上发现了吴某出售的专利产品,将吴某告至法院。
回答以下问题:(1)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2)李某能否将该项专利再许可周某实施?
(3)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4)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作为专利权的拥有者之一,孙某可以单独进行许可。因此,孙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但是专利许可费要分给钱某一部分。
(2)作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通常是不可能允许被许可方再转许可,特殊情况下合同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李某不能再许可周某实施。
(3)周某没有合法获得许可,因此其行为构成侵权。
(4)吴某是正常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