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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妄 上传于:2024-05-11
一、根据以下案情制作一份刑事判决书 [多 会拆机关上海市志清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首林友, 田,27 岁,汉族,上海市杨洒区人,无业,住杨清区清心花园 18 术 402 室,因水录放闪杀 和信、挫幼,于 2002 年10 月 1 日坟择,同年0 月22 日被搬,和于上海市第一看守所。 2002 年9 月 2 日蜡,被告人青木友到被害人罗某某信地生绝。次日时展。罗疝表索取实泽计时,两发 生全热,需告人强行竺罗按在床上,用手儿卡罗的并部并将一双袜子光入罗嘲中,陵后用电线天才罗预祁。 致罗失去知觉后,将电线扔挤。随后,攻告人青本友窗得罗某某的 TCL8988 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 1190 罚、现金人民币 200 余元所电。凤上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名作稚定,罗其革必轻人。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稳成抢动罪? 公激机关认为,被告人以汪力于有至技书人失去知营、无法发现、无法反抗,夺取补震人的财物。其行为 已构戌抢动革。 被告人基称,手机与钱是节竹过全走的,不是抢。 铺护人认为,被告人去罗住处不是 为了则御,而是为了甸娟,后为电资发生争执采用拓力,但目的是为了不让被宪人电吐,以便能胶身回 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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