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什么是“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
答:
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是指与劳动者本身的直接利益有关系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主要是指关于下列8个问题的规章制度:
1)劳动报酬;
2)工作时间;
3)休息休假;
4)劳动安全卫生;
5)保险福利;
6)职工培训;
7)劳动纪律;
8)劳动定额。
《劳动合同法》第4条明确了上述8种情形属于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情形。这些情形涉及了劳动者一方的劳动和取得报酬权、休息权、发展权、人身权等宪法和民事权利。《劳动合同法》规定关于这些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或重大事项的决定需经民主程序协商确定。
参考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4条。
例:
2003年9月29日,某银行重庆分行与王某订立《内部退养协议书》,载明:(1)乙方自2003年9月30日起脱离工作岗位,乙方自离岗之日起至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期间,为甲方内部退养员工,在此期间,甲乙双方保持劳动关系。(2)乙方在内部退养期间的工资福利及有关管理按《某银行内部退养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3)乙方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国家和银行的有关规定发放养老金。(4)特别约定,如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同日,重庆分行与王某订立《劳动合同条款变更书》,载明《劳动合同书》中有关工作权利义务、工资与福利待遇等有关条款由双方签订的《内部退养协议书》有关规定替代。2004年12月,王某收到住房补贴报销款48,590元。2005年3月,又收到住房补贴报销款5,412元。
2005年11月11日,该银行总行办公室作出《关于废止〈关于职工住房改革的补充通知〉的通知》,载明: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银行董事会的有关决议,总行决定废止《关于职工住房改革的补充通知》文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2005年12月,该银行总行对其《内部退养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予以修订,发布了《内部退养人员管理办法》,规定内部退养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福利待遇,并不再含有关于住房补贴的内容。
2006年9月18日,王某向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索取住房补贴、福利待遇等,得到支持。
重庆分行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2007年9月17日,法院做出民事判决:(1)重庆分行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向王某支付住房补贴46,144元。(2)驳回A银行重庆分行其他诉讼请求。(3)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王某对该判决不服,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王某与A银行重庆分行达成协议:重庆分行于2008年1月28日前一次性支付王某2005年12月该银行《内部退养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前的生活补助费3,000元。
2008年4月22日,王某再向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重庆分行:(1)立即支付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两年的住房补贴108,000元。(2)立即支付2006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两年的各项福利待遇16,000元。(3)自2008年起每年给付住房补贴50,400元和各项福利待遇8,000元直至2014年。
重庆仲裁委员会以超过申诉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原告王某与被告重庆分行订立的《内部退养协议书》、《劳动合同条款变更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系双方对《劳动合同书》中有关工作权利义务、工资与福利待遇等有关条款的变更,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予以遵循。
按双方订立的《内部退养协议书》约定,原告在内部退养期间的工资福利及有关管理按该银行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