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修立规章涉及员工切身利益时,要遵守哪些流程?
答:
订立或修订规章制度涉及员工切身利益时,要遵守民主管理程序,具体包括两个步骤:
第一步,讨论程序——企业订立或修订规章制度的内容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讨论,提出订立或修立的方案和意见。
第二步,协商程序——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讨论过的方案和意见,由企业与职工代表或工会协商,确定最终方案。
《劳动法》第8条和《劳动合同法》第4条都对这一民主程序的内容作出了一些指引。《劳动合同法》对上述两个步骤中企业合作对象的规定采用了不同的措词方式。在第一步讨论程序中,企业要合作的对象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在第二步协商程序中,企业要合作的对方可以是“职工代表”,也可以是“工会”,而不是“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
另外企业需要注意,职工代表的选举、职工代表大会及“全体职工”的组织程序需要合乎法律规定。
参考法规:
1.《劳动法》第4条、第8条;
2.《劳动合同法》第4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
例:
2006年10月23日,郑某到山东省某寿险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协议约定:郑某在寿险公司担任理财经理,起始时间是2006年11月1日,基本工资为2,000元。2007年10月31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07年10月31日起至2008年10月30日。
自2008年4月28日到2008年7月10日,郑某先后3次请病假,之后未再到公司上班。2008年9月,寿险公司向郑某补发了2008年5月至2008年9月的工资(生活费)2,280元。
2008年10月16日,郑某以寿险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发放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2008年10月25日,寿险公司向郑某发出复函,称根据公司的相关考核办法,由于其未完成公司考核,自2008年5月1日起,她的职位已降低,因此其薪资和社保缴费基数也相应降低。
2008年10月27日,郑某向济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
1)解除劳动合同;
2)寿险公司支付其2008年5至8月份工资、经济补偿6,886.7元。
仲裁委经审理,裁决支持了郑某的申诉请求。寿险公司不服,诉至济南市市中区法院。郑某正常工作时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443.35元。
法院认为:
本案中,寿险公司为证明郑某在2008年4月份因未完成考核指标被降级导致劳动报酬减少,而提交了相关的规章制度,但是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这些规章制度是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的,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规章制度已对职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