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法官认可什么样的公司规章制度?
答:
依法建立(修订)的公司规章制度才能获得法官的认可,对员工有约束力。这里的“依法”包括以下含义:
公司规章制度中“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经过民主管理程序讨论协商才能合法有效;
除规章制度外,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决定也要经过民主管理程序讨论协商;
讨论协商通过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的决定在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时仍然能够启动民主管理程序要求协商修改。如果企业拒绝协商仍然有可能影响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决定的合法有效性;
经过民主管理程序讨论协商的规章制度及重大事项决定还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这也是生效的必要条件;
经常受人忽视但很重要的一点是: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决定中的内容,即使是经过民主管理程序讨论协商通过的,也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劳动法》第4条和《劳动合同法》第4条都要求企业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其中《劳动合同法》对“涉及员工切身利益”、“民主管理程序”都作出了相对具体的规定。《劳动法》第8条对“民主管理程序”也列出了一些参考形式。
《劳动合同法》列举了8种“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情形,即是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等方面的内容。
民主管理程序并未被《劳动合同法》采纳为法律概念,但对民主管理程序的内容作出了一些规定,即“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并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劳动合同法》未对所谓“重大事项”给出提示。但一般法律实务界的理解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所指的“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的情形及《劳动合同法》第41条所指的情形,应当都属于可能影响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比如并购、改制、转产等。
参考法规:
1.《劳动法》第4条、第8条;
2.《劳动合同法》第4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
例:
侯先生是某公司高压配电室值班长。2008年,侯先生所在公司下发《关于对〈员工手册〉工作时间岗中睡觉处罚条例内容进行修订的通知》。侯先生认为《通知》内容违反行业规范及技术规范,拒绝在《通知》上签字。
公司以侯先生“不接受公司管理,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对侯先生作出开除处理。公司人力资源部的理由是:“公司《员工手册》中有明确规定,员工不服从公司管理,不执行上级正确指令,不接受批评教育的,工作中弄虚作假,严重妨碍和扰乱公司正常管理秩序的,给予警告处分并罚款200元至400元,情节严重的辞退或开除。侯先生不服从管理,公司有权将其开除。”
侯先生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该委员会经审理,裁决公司与侯先生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公司不服仲裁,诉至法院。公司主张《员工手册》在岗睡觉条例修订内容经民主程序制定,但未能举证。
法院审理认为:
用人单位在制定或修改有关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