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法官认可什么样的公司规章制度?
答:
依法建立(修订)的公司规章制度才能获得法官的认可,对员工有约束力。这里的“依法”包括以下含义:
公司规章制度中“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经过民主管理程序讨论协商才能合法有效;
除规章制度外,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决定也要经过民主管理程序讨论协商;
讨论协商通过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的决定在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时仍然能够启动民主管理程序要求协商修改。如果企业拒绝协商仍然有可能影响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决定的合法有效性;
经过民主管理程序讨论协商的规章制度及重大事项决定还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这也是生效的必要条件;
经常受人忽视但很重要的一点是: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决定中的内容,即使是经过民主管理程序讨论协商通过的,也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劳动法》第4条和《劳动合同法》第4条都要求企业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其中《劳动合同法》对“涉及员工切身利益”、“民主管理程序”都作出了相对具体的规定。《劳动法》第8条对“民主管理程序”也列出了一些参考形式。
《劳动合同法》列举了8种“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情形,即是指有关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