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计算办法:
1、利润总额
加:纳税调整增加额①
减:纳税调整减少额②
加: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
2、纳税调整后所得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3、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税率(25%)
4、应纳所得税额
减:减免所得税额
减:抵免所得税额
5、应纳税额
加: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减: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
7、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减: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8、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解释:
纳税调整增加额:
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在下列限额内据实列入,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 1500万元(含 1500万元)以下的,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1500万元以上的,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3‰;
利息支出: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