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计算办法:
1、利润总额
加:纳税调整增加额①
减:纳税调整减少额②
加: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
2、纳税调整后所得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3、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税率(25%)
4、应纳所得税额
减:减免所得税额
减:抵免所得税额
5、应纳税额
加: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减: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
7、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减: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8、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解释:
纳税调整增加额:
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在下列限额内据实列入,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 1500万元(含 1500万元)以下的,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1500万元以上的,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3‰;
利息支出: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纳税人向光华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和听力基金会的捐赠,允许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据市实扣除。纳税人向中国红十字事业、老年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允许全额税前扣除。纳税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性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纳税人向北京市文化发展基金会的捐赠,允许在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据实扣除。
提取折旧费:根据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具体规定,有权选择具体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此处纳税调整增加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提取的折旧额。
广告费: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 %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
业务宣传费: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超过销售(营业)收人5‰的部分;
不允许扣除的项目:是指企业按财务制度规定已作为成本、费用和损失列支但税法不允许扣除而应予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
资本性支出: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支出属资本性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可作为支出准予扣除,已形成的无形资产不得直接扣除(须按直线法摊销);
违法经营罚款和被罚没财物损失:企业生产、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属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的项目;
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企业违反税收法规处以的滞纳金、罚金以及除前款所称违法经营罚款之外的各种罚款,属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的项目;
灾害事故损失赔偿:企业参加财产保险后,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包括意外事故损失)而由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未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和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粮食类白酒广告费:指不得在税前扣除的粮食类白酒广告费;
为其他企业贷款担保的支出:企业为其他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
与收人无关的支出:各项支出以外的、与本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各项支出;
纳税调整减少额:
税法规定当年可以税前列支或提取而企业尚未税前列支或提取的调整,如企业当年折旧未提足而补提的调整等;
举例说明:
X企业当年营业收入1,825,843.06元,税务罚款支出100元,期间费用总额7,547,551.22元,利润总额为-5,933,657.38元;其中:营业费用-招待费:72,506.96元 ,管理费用-招待费:68,347.89元;固定资产折旧508,707.27元;佛堂支出1,568.40元;
纳税调整增加额:
业务招待费:账面列支140,854.85元,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为1,825,843.06*5‰=9,129.22,业务招待费账面列支金额140,854.85*60%=84,512.91﹥9,129.22
所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