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清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完善企业所得税清算工作,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水平,防止税收流失,切实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684号)等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我局企业所得税征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所谓清算,是指企业因解散、破产、重组等原因终止生产经营活动,或不再持续经营,对企业资产、债权、债务所作的清查、收回和清偿工作。
第二章 清算对象
第三条 凡居民企业(包括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1、企业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