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质量控制办法
为认真执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提高医疗工作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事故、医疗纠纷
(一) 发生医疗争议经医学会鉴定为医疗事故但不够弄
事处罚的直接责任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给予行政
处分或纪律处分,暂停 6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执业活动,期满
经考核合格,可以申请恢复原岗位工作; 情节严重的,吊销
其执业证书。
(二) 发生医疗争议,明显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诊
疗常规、技术操作规程、医德医风、劳动纪律者,造成赔偿
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协商解决) 的主要责任人停岗培训 1~6
个月; 次要责任人扣 1~3个月绩效工资,带职培训1~3个
月,期满经考核合格,可以申请恢复原岗位工作。
(三) 无明显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诊疗常规、技术
操作规程的一般性问题形成的医疗纠纷,经科室积极妥善处
理,未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者,经院领导对科室
负责人及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后,其认识问题态度较好,并
有明确具体的改进措施,医院不再给予其他处理。
(四) 对于非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投诉,累计超过 2
次停岗培训 1 个月,期满经考核合格,可以申请恢复原岗位
工作。
(五) 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违犯规章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
引发的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造成的经济赔偿,由负责人承担。
二、在医疗活动中有以下行为:
(一) 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等证明文
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材料者;
(二) 涂改、擅造、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丢失病历及检
查资料的;
(三) 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的;
(四) 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
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五) 未经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
医疗的;
(六) 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务或者牟
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 发生在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
故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调遭的;
(九) 发生传染病疫情,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
正常死亡时,不按规定报告的。
以上行为按照《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 《医疗
事故处理办法》暂停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执业活动,期满经
考核合格,可以申请恢复原岗位工作。
三、其他医疗质量事件
(一) 凡我院开展的检查及治疗项目,未经医疗组长或
科主任同意,并报医务处批准而私自介绍外出检查、治疗或
将标本送往外院者;
(二) 凡我院没有开展而因诊断困难必须检查的项目,
未经医务处批准,私自安排病人外出或将标本送往院外进行
检查者;
(三) 丢失标本或未及时送检。
(四) 因漏检检查部位或因检查质量问题(如: 片子曝
光不好) 或未及时发送报告致延误诊断、治疗者;
(五) 违反《常用诊疗方法适应症与禁忌症》,为患者
过度服务〈如检查、住院等);
(六) 因未及时为患者施行应做的必要检查《基本常识
性工作,未严密观察病情变化、未及时记录生命体征等) 或
会诊,致误诊、漏诊 (含手术) 或病情加重、住院时间 XX
者;
(七) 违反医院首诊负责制、急诊管理规定和危重病人
抢救制度,超越收治范围特殊情况应经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