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问题解答
一、 开发产品的销售成本应如何在税前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当期准予扣除的开发产品销售成本,是指已实现销售的开发产品的成本,按当期已实现销售的
可售面积和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确认。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和销售成本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总可售面积
销售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二、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公共设施配套费如何在税前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公共设施配套费,应按成本对象进行归集和分配,并按以下规定
在税前进行扣除:
1、 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前实际发生的,直接摊入相应的成本对象。
2、 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后实际发生的,首先应按规定在已完工成本对象和未完工成本对象之间进行分摊,再将应由已
完工成本对象负担的部分,在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未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之间进行分摊,其中,应由已实现销售
的可售面积分摊的部分,准予在当期扣除。
三、 借款费用应如何在税前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如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前发生的,应按其实际发生的费用
配比计入成本对象中;如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后发生的,应作为财务费用直接在税前扣除。
四、 开发产品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应如何在税前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的规定,因对已售开发产品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担维护、保养、修
理、更换等责任而发生的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进行扣除,提取的维修基金不得扣除。
五、 土地闲置费应如何在税前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
开发期限开发土地。因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