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国家《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乙方自愿租用甲方位于阳城镇城南光明大路的商铺经营使用,该铺面积约 平方米。
二.租用期限为三年,租期从2009年7月 日至2012年6月 日止。
三.租金:每平方米月租金二十元,按每年十二个月计算。即每年租金共 元,商铺租用的相关税费由甲方负责。
四.租金交付:本合同双方签定后,乙方一次性交清首年租金 元,以后每年7月31日前交清本年度租金。逾期视为违约。
五.保证金:本合同签定后,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纳三千元作为三年租期的履约保证金,如乙方在三年租期内无违约的,甲方如数退回三千元的保证金。
六.合同签定后,甲方即日将商铺交给乙方使用,乙方在不影响楼房主体结构的前提下,因经营需要对商铺进行局部装修或改动的,须征得甲方同意,在甲方许可的范围内进行装修或改动。
七.租赁期间,该商铺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垃圾费等及乙方经营产生的一切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