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酒店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此处填地址
年 月
酒店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甲方): 身份证编号:
承租人(乙方): 身份证编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位置:房屋坐落于 省 县 镇 路 号,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二)租赁范围:乙方向甲方租赁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附件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中所列全部物业,实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包括壹幢六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主楼约 平方米以及室外场地约 平方米。该房屋租赁范围以合同附件平面图勾画为准。
(三)房屋权属状况:甲方合法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编号: ,房屋所有权人姓名或名称: 。甲方作为该房屋的唯一合法产权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合同关系。甲方应保证其对本合同所涉之租赁房屋及配套附属设施等享有所有权及合法处分权;保证房屋租赁事项已履行当地政府及相关居(村)民议事等民主管理程序,并已获得许可;保证该房屋等不存在抵押、查封及共有人等第三人权益,并不被第三人合法追索。甲方应提供经其签章确认的房屋产权证明及个人身份证明原件进行当面查验,并提供其复印件交乙方存档备查。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或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二条 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一)租赁用途: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可用于住宿、餐饮、销售等商业用途,水电及消防等各项基础配套设施齐全完善,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乙方能够办理相关证照和营业手续,甲方应予配合。
(二)登记备案:甲方应遵照房屋所在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纳税等手续,因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和处理,与乙方无关。
第三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壹拾贰年(12年)。
(二)交房时间: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约定条件以房屋土建验收文件为准。
(三)免租金装修期:甲方给予乙方免租金装修期为 柒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合同到期:租赁期满后,若乙方需继续承租,应提前 叁拾 日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若甲方收回房屋,乙方应返还房屋及其附属场地。返还房屋时相互结清各自承担的费用。乙方装饰装修及改扩建等所添置的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部分及可以分离的设施、设备和器具等,乙方有自由处置权;已形成附合的部分,如租期届满或乙方违约原因解除合同的,无偿留归甲方。
第四条 租金
(一)租金标准:
自 年 月 日起计算租金,具体标准如下:
第一年至第三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年租金为人民币 万元( 万元);
第四年至第五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年租金为人民币 万元( 万元);
第六年至第八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 万元);
第九年至第十二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年租金为人民币 万元( 万元)。
甲方保证在合同有效期限内不以任何理由另行调高租金,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交纳,合同继续履行。
(二)支付方式:租赁房屋采取先交费后使用的原则,租金每 壹年 支付一次。本合同签订后 叁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 壹拾万元(10万元) ,免租金装修期结束( 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首期剩余租金人民币 万元( 万元) ,后续每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下一期租金。甲方应向乙方提供预约银行账户,乙方将租金直接交于甲方或存至此账户均视为已履行交纳租金义务,并视为甲方已收到。账户如有变更,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第五条 其他相关费用
(一)房屋租赁期间,与房产及土地有关的税、费等由甲方自行办理和承担费用。
(二)租赁期间,因使用该房屋正常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等基础配套设施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具体约定如下:
1.该建筑物交付时水、电配套情况为:
水:甲方免费为乙方安装独立的自来水供应系统及独立的水表设备单独计量,水费由乙方承担,水费价格按照自来水公司实际收取的费用确定。
电:乙方用电的装接容量为 400 KVA,甲方要保证乙方供电容量需要,如需要增容由甲方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费用;甲方为乙方安装满足整体项目使用的供电系统及外接线路(变电装置至配电室线路),并安装独立的电表单独计量,电费由乙方承担。
网络、电话、监控线路、有线电视:甲方保证房屋具备引接通信网络及有线电视信号的条件,通信费及收视费由乙方承担,若需进行外围改造则由甲方承担改造费用。
2. 排污:甲方负责办理排污和环保手续,承担相关费用,并提供满足乙方使用量的化粪池。 如在乙方租赁的范围内出现火灾或者自来水漏水等造成的各项损失属施工质量、材料质量等因素的(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由甲方承担全部损失;属于操作使用等人为因素造成的由乙方自行承担损失。
3.消防:甲方必须保证乙方租赁的建筑物的消防系统(土建施工部分)经当地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可用于商业活动的正常使用,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及当地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地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房屋主体结构(非乙方改造装修装饰部分)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叁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三)甲方同意乙方根据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和改扩建等,但不得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等。为保证乙方对该租赁房屋建筑装饰的设计和改建工作顺利进行,甲方向乙方提供与乙方工程相关的建筑物图纸(含水、电、消防施工图)。乙方应在工程改造完成后将改建图纸交甲方存档。对因乙方超标排放污水、烟尘、噪音而引起的罚款、整改费用以及乙方经营相关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
(四)乙方根据经营的需要可在租赁房屋附属的室外场地上,修建必须的配套附属设施,但不得损坏建筑物和造成安全隐患。所建设施乙方无偿使用,租赁期满后物权归甲方所有。
(五)该房屋广告位约定:乙方租赁该房屋后,可自行决定在乙方所承租的建筑物场地发布广告,但不得损坏房屋整体结构。
第七条 转租、转让等
(一)甲方同意乙方将承租房屋整体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使用,甲方不予干涉。需要甲方开具的手续、证明等甲方应予以配合。
(二)租赁期间,甲方如需出售该房屋,或因资不抵债、银行等抵押需要处理该房屋的,应至少提前叁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房屋出售的具体情况,不得弄虚作假、故意提高条件,乙方在与他人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