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的保管及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所有有关固定资产的分类编号、添置改良、验收、保管、调拨、出售、报废、盘点等手续,悉依本制度办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机械设备、运输设备、电动机仪表、工具、设备(各公司自分事务性设备及机电性设备)等。
第四条 前项固定资产,耐用年数在两年以下,不具生产性,未超过一定金额者(各公司自订)应以费用科目列账,而不得以固定资产科目列账。
第五条 固定资产按下列类别,由各公司指定部门负责管理,其管理及保养细则由各公司管理部门会同使用部门自行制定。
1.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事务性设备由总部门负责管理。
2.机械设备、电动机、仪表、机电性设备由工务部门负责管理,但得视实际需要归由性质相关部门管理。
3.工具由资材仓库负责管理。
第六条 本公司所有固定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及设备、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及其他设备等,其使用年限在两年以上,购价在500元以上者。至于小型工具其耐用年限在两年以上,而价值在500元以下者,虽不必编号设卡,但必须设簿登记列入管理。
第七条 会计组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