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管理,明确责任,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的核算标准。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按实物形态可分为房屋、建筑物(包含铁路桥涵、隧道、路基)、铁路线路设备(包含轨、枕等)、铁路四电设备、铁路运输设备(包含机车、车皮等)、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通用电器、仪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以下简称设备)。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计量标准及折旧方法的确定。
1.固定资产按购入时的实际成本计量核算。
2.固定资产的折旧。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按各类固定资产的原值和预计使用年限扣除残值,制定其折旧率。预计残值率为5%。各类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如下:
序号
分 类
折旧年限
1
房屋
40年
2
桥涵、隧道
40年
3
路基
50年
4
轨道(包括道渣、轨枕、钢轨)
25年
5
铁路四电设备
10年
6
铁路运输设备
10年
7
办公设备、家俱
5年
8
运输工具
8年
9
通用电器、仪表设备等
5年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