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护公有财产安全,促进管理工作和业务活动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各分公司(不包括有独立人事管理权的专业公司,下同),其它所属企业及分公司可参照执行或另行制订管理办法并报公司财务本部备案。
第二节 固定资产及其分类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公司财务本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
第四条 固定资产分类按国家相关行业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节 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五条 固定资产计价的原则和方法:
(一)购人的固定资产,以其购人价加由公司负担的运输、装卸、安装调试、运输途中保险费及其他附加费用计价,国外购人的还应包括进口税金;
(二)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固定资产原值,加上改建扩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