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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言欢喜只叹中意 上传于:2024-06-20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管理,明确责任,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的核算标准。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按实物形态可分为房屋、建筑物(包含铁路桥涵、隧道、路基)、铁路线路设备(包含轨、枕等)、铁路四电设备、铁路运输设备(包含机车、车皮等)、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通用电器、仪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以下简称设备)。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计量标准及折旧方法的确定。 1.固定资产按购入时的实际成本计量核算。 2.固定资产的折旧。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按各类固定资产的原值和预计使用年限扣除残值,制定其折旧率。预计残值率为5%。各类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如下: 序号 分 类 折旧年限 1 房屋 40年 2 桥涵、隧道 40年 3 路基 50年 4 轨道(包括道渣、轨枕、钢轨) 25年 5 铁路四电设备 10年 6 铁路运输设备 10年 7 办公设备、家俱 5年 8 运输工具 8年 9 通用电器、仪表设备等 5年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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