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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心未泯稚气未脱 上传于:2024-04-14
车队个人述职报告 xx 方申请。单项工程修理完工或检验合格, 由委托方指派代表签字验收。 全部修理工程完工《或码头试验结束) 后,由双方代表签署船舶修理 完工《总验收书》作为交船的依据。 2.本船修理工程的技术要求和验收标准,按双方签订的《技术协 议》执行。在试验和试航中,船检局及委托方提出的属承修方修理工 程中的缺陷和遗漏项目,承修方应及时修复和完成。若不属承修方修 理工程的范围而又需要承修方修理时,则可按加帐工程处理。 3.本船的码头试验、试航及其他有关试验,经报验合格后,承修 方应在天内向委托方提供有关证明文件资料。 第六条质量保证 1本船修理完工验收后,经承修方修复的固定部件保修期为六个 月,运动部件保修期为三个月。在保修期内,如属承修方的修理质量 问题而引起的故障或缺陷,承修方应及时予以免费修复。 2.若因委托方提供的配件、备件和器材的质量问题或操作不当而 引起的故障、缺陷和损失,则应由委托方负责。 第七条工程修理 1在船舶修理施工中拆下的废旧设备、材料及其他物品,除舰轴 和推进器外, 均应由承修方处理。若属委托方需要的旧件和设备,,委 托方应在拆印前以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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