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保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执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利用开发性金融开展地方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教发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的目的是帮助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以完成学业第三条本实施办法中所指借款人是指学院中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放贷人是指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为经济确实困难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第五条申请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我院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四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五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六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本人及其家庭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七符合国家和湖南省有关文件规定省开行与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约定的其他条件以及学院规定的有关条件第三章贷款的申请审批与发放第六条学生申请助学贷款由学院统一组织贷款人不直接受理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学生在校期间可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学院自行确定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第七条各系须对学生填写内容及所提供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初步资格审查并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初审无误后学工处对各系所上报的贷款学生材料逐一进行初审公示汇制总表并将初审合格的申请审批表盖章连同相关材料以电子文档和书面文档的形式递交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第八条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省开发银行批准的借款学生需如实填写或准备以下材料一本人学生证身份证复印件二湖南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本人书面申请书正式的家长承诺书及家庭贫困证明三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四父母身份证或户口本或户口迁移证明的复印件五提供上学期的学习成绩单需加盖院系公章六国家助学贷款合同一式贰份第九条国家助学贷款实行按学年一次性发放学费和住宿费贷款由经办银行直接划入借款人所在学院指定的账户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贴息第十条每年的借款总额原则上按借款人数不超过全日制在校学生总数的20人均贷款总额原则上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学院按本校的总贷款额度根据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第十一条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根据学生在校时间就业及收入情况综合确定四年制学生每笔合同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具体为借款学生在大学一年级的贷款于毕业后第三年前还清大学二年级的贷款于毕业后第四年前还清大学三年级的贷款于毕业后第五年前还清其他学制以此类推第十二条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不上浮不计复利第十三条符合条件的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借款学生自毕业的下月一日含一日起开始自负利息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一日起自付利息第十四条当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并且拒不按照学校学籍管理有关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开除学籍时自学校向借贷学生发出要求其办理有关手续的书面通知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休学的借贷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1日第十五条借款学生因违约造成的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第五章贷款的归还第十六条借款学生应与贷款人签订还款协议严格履行还款义务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全部责任第十七条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学院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第十八条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取消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省开发银行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学院在采取必要的追偿措施后方可为借款学生办理相应手续第十九条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在固定的日期提前还款提前还款的借款学生应提前15天向学工处提出申请并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通知省开发银行每季度的第二个月的20日为提前还款日借款学生按学工处通知的就近时间提前还款第六章违约后果省开发银行省学贷中心和学院与借款学生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中约定对于连续拖欠到期贷款本息超过一年且不与院学工处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措施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其它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将违约学生违约信息导入相应的各类社会信用征信系统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即日起开始施行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