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保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执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利用开发性金融开展地方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教发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的目的是帮助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以完成学业第三条本实施办法中所指借款人是指学院中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放贷人是指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为经济确实困难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第五条申请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我院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四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五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六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本人及其家庭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七符合国家和湖南省有关文件规定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