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
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政发 (2011) 25 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各高等院校:
1 现将《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 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哇彻执
-
山东省人民政府 O〇一一年七月一日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586
汕作 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
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 应当按规定参
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中受事
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制定-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