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政发〔2011〕2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 HYPERLINK "http://www.ft22.com"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HYPERLINK "http://www.ft22.com"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 HYPERLINK "http://www.ft22.com" 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