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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练习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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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甜很酷 上传于:2024-10-20
法律文书练习案例1根据下列提供的资料以天州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的名义写一份起诉意见书某男汉族名叫单丹阳曾经使用单阳名字1978年12月10日生于天州市北区朝阳街3号暂住于天州市绿园区煤气公司宿舍一栋三梯605房现在天州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看守所羁押1998年单丹阳高中毕业后因高考落板遂到天州市东区沁心泉洗浴中心当服务员2000年单丹阳因吸毒被天州市公安局劳动教养一年劳动教养期满后仍回洗浴中心当服务员2001年12月28日洗浴中心发生盗窃案该中心工作人员王强下夜班后在宿舍睡觉期间被盗走菲利浦手机一部和现金500元王强发现财物被盗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天州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经过侦查认为单丹阳有重大作案嫌疑遂于2002年1月2日对单丹阳采取刑事拘留2002年1月7日经天州市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天州市东区公安分局对单丹阳执行逮捕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查明2001年12月28日凌晨五时许单丹阳因毒瘾发作为了筹集毒资乘同宿舍同事王强熟睡之机将其放在茶几上的菲利浦手机及人民币500元盗走经天州业涉案物品鉴定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560元案发后该手机被追回但现金已被单丹阳挥霍一空在本案侦查过程中单丹阳向公安机关提供了本市一个贩毒同伙的线索公安机关根据单丹阴所提供的线索捣毁了在本市活跃长达三年之久的贩毒同伙一个缴获毒品海洛因2000克公安机关在侦查本案过程中取得下列证据1单丹阳王强在洗浴中心的入职证明2洗浴中心关于单丹阳王强的住宿证明3洗浴中心关于案发当天的员工值班情况证明4洗浴中心的监控录像资料5被盗手机的照片6证人冯某某姚某某的证言7被害人王强的报案笔录及陈述8公安机关抓获单丹阳的经过9天州市涉案物品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10单丹阳的供述2根据下列资料为宋红起草了份起诉状2003年6月16日某电视台报道了徐勾劳模沦为罪犯的消息该地劳报打电话给河报记者柳兴约其写这方面的稿件柳兴接到电话后指派正在河报实习的记者沈亮执笔由柳提供素材沈完稿后由柳修改2人合作完成了劳模假色鬼真一文于6月26日发往劳报晚报等报纸该文使用真实姓名写道徐勾当了劳模后增加了无穷的魅力本单位一名叫宋红的副主任对他更是倾心两人成双成对经常鬼混在一起劳报接到稿件后未加核实于2003年7月12日在该报周末版全文发表晚报对该文进行了个别字眼修改后于同年8月9日在第六版予以发表海报于同年10月9日在采风第六版科报于同年11月1日第七版信报于同年12月3日在第四版对劳报刊登此文进行了原文转载宋红在阅览室看到信报上刊登的此文后当场休克此后几度轻生无法正常工作2003年12月12日宋红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十万元经查两作者有关宋红与徐勾有不正当关系的描写纯属捏造各报社对该文均未进行审核3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再审民事判决书2003年8月中旬张某某找到某某日报社所属的广告部商谈在某某日报上以公益广告的形式发布其创作的美术作品让世界充满爱该作品以各种肤色的人援手捐款为内容并在下角注明公益广告又标明某某日报广告部发布创意人张某某张某某将这一作品制作成胶片后交付给某某日报社广告部并表示不要报酬某某日报社收到该作品后将其交给原审被告某某广告经营有限公司声称赞助3000元可以将作品发表在某某日报上可以注明企业名称但必须注明创意人张某某某某广告经营有限公司在承诺出资3000元后要求将该作品中的公益广告去掉在广告画面左半部上套红注明某某花园在右下角上标明某某广告经营有限公司和其手机号并在其公司名称后注明创意人张某某该作品于2003年9月1日在某某日报社第五版以广告形式发布某某花园开发置业有限公司未提出异议张某某看到报纸后立即向某某报社提出异议认为某某日报社将公益广告变成商业广告应由某某日报社向其公开赔礼道歉或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张某某遂于是2004年1月11日诉至一审法院以三被告某某广告经营公司某某日报社和某某花园开发置业有限公司侵犯了原告对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同时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和名誉权为由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事实有作品胶片2003年9月1日某某日报第五版等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庭审笔录等为证一审法院做出了支持张某某诉讼请求的判决一审判决后某某日报社与某某花园开发置业有限公司均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予以改判二审法院做出维持原判的判决某某日报社与某某花园开发置业有限公司又不服申请再审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行政诉讼一审判决书高波男196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址安阳市大东区东站街27号在安阳市大东区东站路合法拥有一块8989平方米的土地地上房屋为119平方米均为商业用途2005年大东区政府决定高波上述房屋所在地拆迁改造并告知高波其土地和房产的拆迁补偿金额为人民币153万元但没有向原告高波出示相关计算依据及相关手续高波不同意该补偿金额2006年7月21日区拆迁办工作人员向高波出示了其单方委托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高波拒绝接受该报告同年8月11日拆迁办以大东区棚户区改造指挥部的名义向高波宣布了一个通告要求原告限期搬出并强制拆除其房屋高波认为其合法所有的房屋被非法拆除其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故于2006年8月14日向大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本案强制拆除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57728万元根据下列材料写一份仲裁裁决书2005年10月11日张立与李辉明签订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立将其位于县城章源商城内的老县委办公楼第1层9间店面带卫生间2间出租给李辉明经商合同约定租赁期为10年零3个月从2005年11月20日至2016年2月19日签订合同时支付租房押金人民币10万元租赁期内在保证本合同租期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可自主经营或转让经营合同还就房屋租金租金支付方式等作了约定合同还约定双方因合同履行所产生的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天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果是终局的对均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李辉明支付给张立租房押金10万元并对店面进行装修取店名为金太阳服装超市经营各类男女服装2005年12月8日张立与李辉明签订补充协议对双方2005年10月1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中的第5条进行了变更约定李辉明在租赁期内如需转让经营必须经过张立同意否则转租行为无效张立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对所收取的租房押金不予退还2006年12月13日李辉明与第三人刘平签订店面租赁合同将承租张立的店面即金太阳服饰广场金太阳服装超市出租给第三人经营家电合同就租赁期租赁押金租赁转让费租金支付方式等作了约定张立得知李辉明将所承租的店面转租给刘平后于2007年1月2日书面通知李辉明表示不同意将店面转租给刘平双方协商未果张立向天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对李辉明所支付的押金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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