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劳动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4年7月5日目录httpadmin66lawcnchannelrulesEditRulesaspxid21第一章总则httpadmin66lawcnchannelrulesEditRulesaspxid22第二章促进就业httpadmin66lawcnchannelrulesEditRulesaspxid23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httpadmin66lawcnchannelrulesEditRulesaspxid24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httpadmin66lawcnchannelrulesEditRulesaspxid25第五章工资httpadmin66lawcnchannelrulesEditRulesaspxid26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httpadmin66lawcnchannelrulesEditRulesaspxid27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httpadmin66lawcnchannelrulesEditRulesaspxid28第八章职业培训httpadmin66lawcnchannelrulesEditRulesaspxid29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httpadmin66lawcnchannelrulesEditRulesaspxid210第十章劳动争议httpadmin66lawcnchannelrulesEditRulesaspxid211第十一章监督检查httpadmin66lawcnchannelrulesEditRulesaspxid212第十二章法律责任httpadmin66lawcnchannelrulesEditRulesaspxid213第十三章附则httpadmin66lawcnchannelrulesEditRulesaspxid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主义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httpadmin66lawcnchannelrulesEditRulesaspxid2第二章促进就业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第十四条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httpadmin66lawcnchannelrulesEditRulesaspxid2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第三十三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定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定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又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定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定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第三十五条依法签定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httpadmin66lawcnchannelrulesEditRulesaspxid2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第三十九条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httpadmin66lawcnchannelrulesEditRulesaspxid2第五章工资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抱国务院备案第四十九条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三劳动生产率四就业状况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httpadmin66lawcnchannelrulesEditRulesaspxid2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题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五十七条国家建立伤亡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httpadmin66lawcnchannelrulesEditRulesaspxid2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httpadmin66lawcnchannelrulesEditRulesaspxid2第八章职业培训第六十六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第六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度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httpadmin66lawcnchannelrulesEditRulesaspxid2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建立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