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器官捐赠的法律思考内容提要在器官捐赠立法缺位的情况下一方面是众多的有意捐赠人体器官的人捐赠无门另一方面则是更多急需移植器官的病人因没有器官可以移植而不得不忍受病痛的折磨一方面是有意捐赠器官者死后因家属的强烈反对而使死者的遗愿难以实现另一方面则是医院害怕引来各种纠纷对人体器官的捐赠和利用顾虑重重本文从民法的角度论证了人体器官是物权法的客体归属于本人和继承法理下的其他人在法律限制流通的范围内可由权利人进行处分只要利益均衡符合公序良俗和尊重捐赠者的意愿遗体和遗体器官的法律处分应是法律允许的不应当受到限制同时作者认为我国的器官捐赠立法应当注重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关键字人体器官遗体器官捐赠器官买卖一问题的提出一名因抢劫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人向深圳市红十字会深圳狮子会眼库等方面的负责人表示愿意死后捐献自己的全部器官然而我国任何一部法律均无死刑犯捐赠器官的相关规定也没有相关有关器官捐赠的立法可以适用这类的事情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2据统计目前我国每年进行肾移植手术仅约2000余例而需要手术者则多达30余万人仅满足017病患者的需要又如占我国残疾人总数15的500余万的盲人之中有近400万人可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