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器官或遗体捐赠协议及其变更器官移植与抗生素的发现被公认为20世纪的两大医学进步而器官移植则更被誉为21世纪医学之巅然而很长一段时间以来由于供体器官来源严重不足而需要接受移植的患者又人数众多器官移植经常处于有力无处使的尴尬境地未能较好地发挥其应有的医疗作用当前随着我国器官移植技术的飞速发展及人们思想觉悟的日渐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已开始愿意捐献自己的器官或遗体用于器官移植这对于弘扬我国社会主义互帮互助的道德风尚提升人们的道德水平救助更多人的生命无疑都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另一方面由于器官或遗体捐献是一种极其特殊的民事行为在捐赠者捐献自己身体器官或遗体时也经常会有其近亲属出面阻挠的情况甚至捐献者本人也会在签订器官或遗体捐献的协议后因各种原因而反悔从而在相关当事人之间引发一些纠纷这对我国的司法实践带来了挑战基于此本文拟就器官或遗体捐赠协议的特点性质及其变更加以探究一器官或遗体捐赠协议的特点与性质器官或遗体捐赠协议即捐献者签订的表示愿意将其身体器官或遗体捐献给有关医疗单位以救助需要接受器官移植手术的患者的协议从性质上来说捐献者捐献自己身体器官或遗体的行为是行使自己身体权支配自己身体的行为这是一种显然的民事行为因此捐献者为捐献自己的身体器官或遗体而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器官或遗体捐献协议是一种民事协议然而与一般的民事协议相比这种协议又具有一些特殊的方面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器官或遗体捐赠协议具有很强的伦理性伦理性是器官或遗体捐赠协议不同于一般民事协议的一个重要特征通常捐赠协议的客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物而器官或遗体捐赠协议则不同它的客体不是物而是具有人格性的人体器官或遗体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人体器官包括遗体2不是法律上的物因为法律上的物首先具有非人格性而人格权法中规定身体器官包括遗体3作为人格利益的体现是人格权的客体4就是说人的身体器官和遗体是寄寓人格尊严的一种实体人对其器官及遗体的支配是不适用物权法的原则这样一来作为其客体为人体器官这种特殊实体的器官或遗体捐赠协议势必就具有很强的伦理性无论是对于捐赠者来说还是对于受赠者而言都更多地受到生命伦理的约束而不是法律的制约首先从捐赠人的角度来说在器官移植不会造成其健康损害而其身体器官或遗体器官又适合移植给器官移植受体的情况下捐赠者负有捐献自己身体器官或遗体器官以救助他人的伦理义务但这种义务仅仅是一种伦理义务它不具有强制性不是法律上的义务即便是在捐赠者签订器官或遗体捐赠协议的情况下他也不负有绝对必须履行这种协议的捐赠义务其次从受赠人的角度来说受赠人作为医疗单位并不是器官捐献或遗体捐献的受益人但由于它是掌握器官移植技术和具备实施器官移植手术的条件并具体接受受赠器官或遗体的单位因此它负有接受捐赠者自愿捐献的身体器官或遗体的伦理义务就是说对于捐赠者自愿捐献自己身体器官或遗体的行为除非根据法律规定或医学标准有不应当接受的情形否则受赠人即有关医疗单位有义务接受但这种接受义务并非来自法律的规定而是来自传统医学伦理所强加于医疗单位的救助义务1这是因为根据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受赠人只具有接受受赠物的权利而不具有接受受赠物的义务因此依据器官或遗体捐赠协议医疗单位并不具有必须接受捐赠器官或遗体的法定义务其对捐赠器官或遗体的接受并不是来自法律的规定而另一方面医疗单位却负有救死扶伤的医学伦理义务在其掌握着器官移植技术并能够通过这一技术来治病救人的情况下拒绝器官或遗体捐赠者所捐献的器官或遗体实际上就意味着对那些身体器官发生功能障碍衰竭或病变的患者生命的无视是为其所从事的医疗行业伦理所不容的因此从医学伦理上来说医疗单位负有接受捐赠者捐赠的器官或遗体的义务二器官或遗体捐赠协议具有无偿性传统的医学伦理不仅赋予了器官或遗体捐赠者捐献其身体器官或遗体的伦理义务也赋予了这种伦理义务的无偿性根据传统医学伦理捐赠者捐献器官或遗体的行为是一种高尚的道德行为这种行为是以不要求经济回报或物质补偿为特征的传统医学伦理所要求的这种器官或遗体捐献的无偿性决定了器官或遗体捐献协议必然也具有无偿性的特点通常捐赠者捐献自己的身体器官或遗体都是为了救治病人而不是为了谋取经济上的收益而作为受赠人的医疗单位接受器官或遗体的目的也只是为了用于器官移植以救助病人而不是为了用于贩卖传统的医学伦理否认人体器官的商业化反对人体器官买卖而现代民法理论也认可了传统医学伦理的这一做法对人体器官的买卖持否定态度因此依据现代民法理论人体器官买卖作为一种器官或遗体的有偿捐献形式是依法应当被禁止的这实际上是从法律上剥夺了器官或遗体捐赠协议有偿性的条件使器官或遗体捐赠协议在现代法治社会下只能够以一种无偿的形式出现成为一种地地道道的无偿的民事协议三器官或遗体捐赠协议具有可撤销性除以上两点之外器官或遗体捐赠协议还具有可撤销性器官或遗体捐赠协议的可撤销性主要是由以下三点决定的首先捐赠者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和身体权为此他有拒绝从事任何有风险性的活动的权利因为这些有风险性的活动可能会导致其生命死亡或健康状况受损抑或使其身体的完整性受到损害器官移植是一种具有高风险性的医疗行为医疗风险的不确定性使得医疗单位依据器官捐赠协议从捐赠者身体内摘取所捐赠的器官用于移植的过程中随时可能会发生侵害捐赠者生命健康权或身体权的情形而在医学伦理不允许器官或遗体捐赠者有偿捐献器官的情况下作为在器官移植中纯粹处于奉献方的捐赠者其合法权益理所当然地应当受到特殊的严格保护为此客观上需要赋予捐赠者得到随时撤销自己签订的器官或遗体捐赠协议的权利这也是维护社会公平的需要其次器官或遗体捐赠协议的可撤销性也与这种协议的伦理性有着显然的联系如前所述器官或遗体捐赠者依据捐赠协议并不具有捐献自己身体器官或遗体的法定义务因此从法律上来说即使在捐赠者签订了器官或遗体捐献协议的情况下他也并不因此就承担了必须捐献自己器官或遗体的绝对义务其捐献器官或遗体与否取决于其依据医学伦理所肩负的伦理义务据此即便是捐赠者撤销了自己先前与有关医疗单位所签订的器官或遗体捐献协议也不构成对其法定义务的违反而只构成对其伦理义务的一种违背1再次器官或遗体捐赠协议并不是一种赠与合同它仅仅是一种协议书我们知道协议书与合同是不同的协议书可能只是一种意向书并不涉及双方的具体权利与义务2器官或遗体捐赠协议作为一种协议书就仅仅具有表明捐赠者要捐献器官或遗体的作用它通常也不涉及作为协议双方的捐赠者与受赠者之间的具体权利与义务因此捐赠者依据捐赠协议并不负有绝对应捐献其器官或遗体的义务而受赠人依据捐赠协议也不享有要求捐赠者依约履行捐赠协议的权利既然如此器官或遗体捐赠协议显然可以被捐赠者所撤销综上笔者以为器官或遗体捐赠协议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协议这种协议既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协议也不同于赠与合同它具有较强的伦理性无偿性和可撤销性对于这种协议现行的民法通则并没有配设适宜机制来加以规范而合同法上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也对其不完全适用因此笔者以为对该种协议应由专门的立法来加以规范这既是这种协议自身性质的内在需要也是依法治国的一个客观要求二器官或遗体捐赠协议的变更当前随着人们观念的更新捐献器官或遗体的人已越来越多然而另一方面由于器官和遗体捐献的特殊性相关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而这些纠纷大多是由于器官或遗体捐赠协议的变更引发的从主体方面来看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其一是捐赠者在履行捐赠协议之前自已撤销了捐赠协议不再捐献自己的器官或遗体导致了纠纷的发生其二是在遗体捐献的情况下遗体捐赠者死亡后其近亲属变更了捐赠协议导致纠纷发生那么器官或遗体捐赠协议在订立后可以变更吗如果可以变更则哪些主体可以变更又是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变更呢在当前器官或遗体捐赠协议纠纷不断出现的情况下澄清这些问题显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一捐赠者本人对捐赠协议的变更笔者以为就捐赠者本人来说他有权变更捐赠协议这是由器官或遗体捐赠协议的伦理性及可撤销性决定的器官或遗体捐赠协议的较强伦理性决定了捐赠者在签订捐赠协议后仅负有捐献器官或遗体的伦理义务而这种伦理义务由于还不是法律义务因而并不能阻却捐赠者依法享有的生命健康权和身体权的实现这就决定了这种协议必然具有可撤销的特点而这种可撤销性主要是针对捐赠者本人来说的换句话说在器官未从其体内取出之前器官的捐赠者有权随时解除捐赠协议遗体的捐赠者也有权撤销自己的捐赠协议据此若捐赠者在签订了器官捐赠协议后而未履行协议前因事故或其他原因而成了植物人则在其处于植物人的状态中时作为受赠人的医疗单位不得依照协议摘取其器官用于器官移植除非在签订协议时受赠人曾经得到过捐赠者明确的授权这是因为植物人状态并不意味着人已经死亡而只表明其暂时失去了知觉如果受赠的医疗单位在这种情况下依据捐赠协议将其器官取出用于器官移植则会对其变更捐赠协议的权利之行使造成妨害使其在清醒后无法再撤销其捐赠造成其合法权益的损害当然对于捐赠者因此而给受赠人带来的损失1法律显然也不宜要求捐赠者予以赔偿否则将不利于倡导人们自愿捐献器官或遗体二捐赠者近亲属对捐赠协议的变更我们说捐赠者具有变更乃至撤销其捐赠协议的权利那么在遗体捐献时在捐赠者本人已死亡的情况下捐赠者的近亲属是否有权撤销捐赠协议呢笔者以为该问题应分为两种情况来加以探讨一是捐赠人本人生前签订了捐赠其遗体或遗体器官的协议而在其死后其近亲属是否有权撤销的情况二是捐赠人生前未作反对而于其死后由其近亲属签订捐献其遗体或遗体器官的协议时其近亲属是否有权撤销的情况对于第一种情况笔者以为只有捐赠者本人才有权于其生前撤销捐赠协议其他人包括捐赠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撤销捐赠人所签订的捐赠协议这是因为捐赠协议所针对的是捐赠者的遗体而捐赠者的遗体依法只能属于捐赠者本人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最高主权者2因此捐赠协议的可撤销性只能是针对捐赠者本人而言换句话说对捐赠协议的撤销权只有捐赠者本人才能享有和行使而在没有捐赠者本人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其他任何人包括其近亲属都不享有对捐赠协议的撤销权捐赠者的撤销权并不具有承袭性在捐赠者死亡的情况下该权利随捐赠者的不复而归于消灭实践中有关遗体捐献协议的纠纷基本上都是因捐赠者死亡后其近亲属无理阻挠捐赠协议的履行而发生的而实际上这种阻挠已构成侵权因为在捐赠者本人享有撤销权而其在生前又没有行使该权利的情况下实际上在捐赠者与受赠人之间已经形成了一种稳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依法受民法保护而捐赠者近亲属违背捐赠者本人意愿擅自撤销捐赠协议的做法实际上是对这种民事法律关系的破坏是对死者人格尊严的侵害因此在捐赠者死亡后捐赠者的近亲属无权撤销捐赠人签订的捐赠协议对于实践中经常发生捐赠者近亲属无理阻挠受赠单位接收遗体的情况受赠单位可以要求其赔偿自己因准备接收或准备利用遗体而支付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