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的法律认识与思考论文摘要这篇论文主要是从两个方面对重婚这个社会问题进行分析比较横向的比较和纵向的比较重点在于横向的比较包括不同法律学科对于重婚问题的不同认识和界定不同国家对于这个问题的共同看法与区别之处以及重婚与事实重婚的区别与联系纵向的比较也就是重婚问题的历史与渊源在不同的社会阶段中所表现出的不同重婚问题在当前社会下突出表现为认定困难因为我们国家处于一个特殊的社会阶段社会的变革各种思想的斗争阶级矛盾的存在新思潮的出现与经济的发展这些都决定了重婚问题的出现是带有很强社会性的很多重婚都是具有社会性的例如一些是在建国以前就形成的一夫多妻重婚关系有些是在战争时期夫妻失散之后再次嫁娶造成重婚的事件还有些是出国之后在与原配偶未进行离婚登记而在国外再次结婚的重婚现象总之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重婚是一个很典型的社会问题带有很强的社会性其次重婚是和文明背道而驰的从历史的研究来看一夫多妻或者一妻多夫是与社会发展紧密相连的它们要么是生产力发展低下的产物要么是剥削社会男女不平等的表现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重婚这一现象正在逐渐消亡只有在一些宗教或落后的国家与地区才部分存在重婚孳生丑恶为大众而不容重婚造成了许多社会问题产生的诸多不稳定因素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从辨证的角度看重婚来源于社会被社会所制造所决定但反过来它影响着我们的社会只有对重婚问题有很清楚的认定我们才能很好的去解决问题处理问题对于重婚的处理是建立在认定基础上的严重的触及刑法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要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一些社会原因形成的重婚注重区别严格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不同情况分别对待一些事实重婚是我们研究重婚问题时不能忽视的问题重婚罪中所指的有配偶和结婚都包括事实婚姻而且给社会带来相当多的社会问题不由得我们不重视论文关键词重婚事实婚姻一夫一妻重婚罪一夫一妻制度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是我国婚姻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制度任何人都只能有一个配偶不得同时有两个或更多的配偶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婚姻关系是男女两性基于爱情的结合爱情的专一性和排他性必然要求一夫一妻的结合在我国一切公开的或者隐蔽的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贯彻一夫一妻制的法律保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前那些对于重婚的认识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了重婚问题在新的社会阶段面临着新的挑战事实重婚也成为我们考虑重婚问题时必须研究的内容一对于重婚的认定在我国一切公开的或者隐蔽的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都将受法律的制裁这是贯彻一夫一妻制的法律保障一婚姻法上对于重婚的认定在婚姻法上重婚是被归于无效婚姻的婚姻法上对于重婚的认定没有做过多的涉及一般意义上认为相对于重婚罪婚姻法上的重婚范围要更广首先一些重婚行为并不严重没有达到罪的级别不认为是重婚罪但在婚姻法上认为是重婚还有一些事实重婚虽然婚姻法还没有具体的把这些行为认定为重婚但把其划为重婚的呼声很高二刑法上对于重婚的认定1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法律所保护的一夫一妻制的社会主义婚姻关系重婚罪破坏了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现实的婚姻家庭关系它不但给当事人带来极大的痛苦和屈辱而且对子女的抚育和成长也带来不利的影响破坏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2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两种人一种是有配偶的人在没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的第二种本人虽然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其本身来说他她是初婚并不是重婚但因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就成为重婚罪的共犯他与重婚者共同破坏了合法的婚姻关系所以也要以重婚罪论处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一是以弄虚作假的手段非法骗取登记结婚即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的行为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结婚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办理结婚手续取得结婚证夫妻关系才算合法建立要解除婚姻关系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领取离婚证书非双方自愿离婚而只是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一般是由有关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县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在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准予离婚还是不准离婚男女双方在登记结婚后未经合法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前如果一方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则构成重婚罪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的也构成重婚罪二是事实上形成非法婚姻关系我国婚姻法虽然早有明文规定但由于多年来一些陈规陋习习惯势力影响群众法制观念不强一些部门执法不严一些偏僻地区登记不便等等因素的存在还不能使每一对结婚男女都能自觉地执行婚姻登记的规定以致在目前的社会中未经合法登记而成为事实婚姻的尚占一定的比例它不会因婚姻法的颁布施行而在短暂内消失如果对事实婚姻从法律上不给于承认将会脱离实际也不符合婚姻法保护一夫一妻自愿结合男女平等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则因而重婚罪中的有配偶和结婚都包括事实婚姻就是符合重婚罪主体条件和主观要件的人虽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但公开以夫妻关系长期共同生活形成了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因此重婚罪的两个婚姻关系可是是两个登记婚姻可是是一个登记婚姻一个事实婚姻也可以表现为两个事实婚姻4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表现为自己已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或明知对方已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结婚因此无配偶的一方如不知对方有配偶而受骗与之结婚的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的一方构成重婚罪重婚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出于喜新厌旧玩弄女性有的是贪图享受有的是家庭不和受到虐待而引起的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为生儿育女传宗接代也有的是因生活困难外流谋生困境所迫使一般来说重婚的动机不影响案件的定罪而影响量刑由于我国的历史原因现实状况和重婚案件的复杂性在处理重婚案件中主要是正确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要注意区分重婚罪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而重婚的界限一些地方拐卖妇女的犯罪较为严重有的妇女已经结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骗贩卖后被迫与他人结婚在这种情况下被拐卖的妇女在客观上尽管有重婚行为但其主观上并无重婚的故意与他人重婚是违背自己意愿的是他人欺骗或强迫的结果所以该妇女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重婚罪与临时姘居罪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双方不以结婚为目的临时或含约定期限在一起非法同居生活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掌握重婚行为的情节是否严重的界限重婚行为的情节有轻重危害有大小之分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重婚行为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不宜认为为重婚罪主要有几种情况一是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夫妻间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由于他人结婚的由于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较小所有不宜以重婚罪论处二是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在我国一些地方确有因遭受洪涝天旱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在原籍无法生活而外流谋生的现象有时夫妻一方外流后直到对方还健在有的甚至是双方一同外流谋生迫于生计不得不在原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有与他人结婚这种重婚行为尽管有故意但其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三是男女双方进行了婚姻登记由于某种原因没有一起同居但其合法夫妻关系已经成立如果双方或一方未依法解除该婚姻关系而由于第三者登记结婚或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属于重婚行为四是由婚姻关系的男女一方已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要求在案件审理期间和上诉期间当事人就同第三者登记结婚或者形成事实婚姻的也是重婚行为五是男女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或不符合结婚的其他条件而非法同居的因这种关系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所以其中一方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有配偶的人与他人非法同居通奸或姘居的均不构成重婚罪六是有的配偶出于某种需要办理了假离婚的手续以后弄假成真一方面借此再婚的因这种离婚并非双方真正的意愿本来是假的应视为无效离婚其后某一方的再婚应视为重婚行为重婚罪与强奸罪的界限在实践中有的男子本来有妻子但却利用某种关系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长期与其他妇女过性生活对外也毫无顾忌以夫妻关系同居而女方却由于各种原因不得不屈从对于这类案件应按强奸罪论处不应定重婚罪区分是重婚罪还是强奸罪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一是侵犯的客体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二是在客观方面重婚罪在客体上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以弄虚作假的手段非法骗取登记结婚即自己有配偶又与别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第二种是凡是符合重婚罪主体主观要件的人尽管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但公开以夫妻关系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这里既包括经济生活也包括性生活在他们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强奸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二对于重婚的处理一婚姻法对于重婚的处理婚姻法给人的感觉是弱惩罚法有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婚姻法但对其浑不在意因此对于婚姻法的责任追究应加大力度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在民事上应负的责任包括一是停止侵害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当事人解除重婚同居关系停止继续侵害合法配偶权益二是损害赔偿重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三是离婚时分割财产和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无过错方应得到照顾如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改房离婚时如果是过错方取得房屋产权的过错方应给予无过错方按该房屋市场价一半金额以上的补偿或对产权按照顾无过错女方及子女作分割对有证据证实固定资产或其他价值较大的财产属于过错方购买给第三者的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二刑法对于重婚罪的处理重婚罪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犯重婚罪的行为人量刑时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手段情节影响后果等综合考虑对那些一贯玩弄女性喜新厌旧腐化堕落而重婚的采用伪造证件欺骗单位欺骗对方等手段而重婚的犯重婚罪屡教不改的应当从重处罚同时宣告解除其非法婚姻构成重婚罪的当事人要负刑事责任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追究重婚罪有以下两种途径一是公安机关依报案举报或其他线索自行侦查或是法院检察院发现有重婚嫌疑移交公安机关侦查侦查终结后通过检察院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审判配偶发现另一方有重婚行为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二是由受害者收集证据后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可以向法院控告重婚的除合法配偶外受欺骗而与有配偶的入结婚的也是受害者也可以提起诉讼三关于重婚诉讼的一些问题我国刑事诉讼建立了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追诉机制危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以及侵犯社会公益的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进行追诉而侵犯公民个人合法权益情节简单轻微的犯罪案件的追诉权则由被害人行使重婚案件就其本质而言应属于公诉范畴因为重婚案件不仅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它破坏了公民之间的合法婚姻关系给合法婚姻关系的一方及其子女造成伤害而且侵犯了我国婚姻法所保护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严重败坏社会道德风尚影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故对重婚案件的审理应区别于一般的自诉案件四重婚的管辖问题审判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重婚案件作为自诉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重婚案件的审判管辖问题主要是指重婚案件的地区管辖即同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地就重婚案件而言地区管辖的分歧主要是由于重婚案件的特殊性引起的重婚案件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二个方面1被告人也即重婚行为人通常有二人一人不可能单独重婚2被告人的居住地与犯罪行为地通常是一致的3重婚的犯罪行为地有可能为多处即多处重婚地区管辖的分歧主要是在对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理解不一有的法院认为被告人居住地与犯罪行为地通常是一致的故由被告人犯罪行为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有的法院认为被告人居住地应指被告人重婚前最初居住地也即被告人原户籍所在地故由被告人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对管辖权理解的差异易导致同级人民法院互相推诿管辖责任既不利于被害人行使自诉权又不利于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地查明案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人认为基于重婚案件的特殊性更为适宜应理解为更为有利于被害人起诉在重婚案件中被告人居住地应包括有重婚犯罪行为的所有被告人的原户籍所在地各重婚犯罪行为地所有被告人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犯罪行为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对被害人选择其中之一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而不应互相推诿对被告人多处重婚被害人向多处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自诉的应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其它已受理的人民法院可将案件移送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若从法院的角度来理解更为适宜就易导致管辖权的互相推诿若从被害人的角度出发来理解更为适宜及时受理重婚案件则不仅便于重婚案件被害人及时行使自诉权而且可以避免管辖权的推诿提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效率还有可能防止和制止因重婚纠纷导致的一些不法行为及犯罪行为三重婚的横向思考一重婚在不同的部门法中的比较重婚在婚姻法和刑法上都是被明令禁止的在主观方面当事人都表现为故意都是明知一方或者或者双方有配偶而以夫妻名义进行生活他们重婚破坏的对象都是我国社会主义的合法婚姻关系秩序而且在社会危害上是一致的这些重婚都带来很多的社会问题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但是两者对于重婚的规定和处理也都存在着诸多的不同第一婚姻法与刑法对于重婚惩罚度不同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一方重婚是另一方诉请离婚的法定理由婚姻法保护的是公民合法的婚姻关系这就决定了婚姻法属于民法的范畴婚姻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婚姻家庭法中对于重婚主要是制止其存续使其不能继续破坏社会主义婚姻秩序要求重婚造成离婚中的过错一方给予无过错一方损害赔偿而刑法对于重婚的要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婚姻法与刑法关于重婚的主体不同婚姻家庭法的主体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自然人刑法上除了这种人之外还包括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自然人也就是说刑法对于破坏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当事人都进行追究责任而婚姻法仅仅是保护婚姻秩序不被破坏第三婚姻法与刑法关于重婚的范围不同婚姻家庭法对于重婚认定的范围相对比较广只要是破坏了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形成法律重婚或者事实重婚都认为是重婚而刑法上对于相对比较严重的以重婚罪论处而一些社会危害小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重婚对于那些因为胁迫违背自身意愿或者由于特定原因而重婚行为的不以重婚罪论处二法律重婚与事实重婚的比较在比较重婚和事实重婚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事实重婚和法律重婚的概念事实重婚是指一方或者双方现存婚姻关系尚未终止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被其他公民所认可的婚姻关系发生重婚关系的双方并没有在国家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并没有采取骗取的手段登记领取结婚证法律重婚则是指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现存的婚姻关系尚未终止即采取欺骗手段进行登记领取了结婚证而成就婚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批准年月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他们的显著不同点在与是否采取欺骗手段进行登记领取结婚证在主观上法律重婚有着更强的犯罪故意在了解一方或者双方有配偶的情况下为了使他们的非法的同居关系为社会所接受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欺骗从而在国家登记机关拿到结婚证达到他们的目的从一般意义上来看它们发生的环境一般有所差别事实重婚往往出现在交通相对闭塞积极相对不发达的地区在一些我们国家的婚姻法律登记制度还无法很好贯彻的地区事实婚普遍存在事实重婚隐藏其中更难于被发现而法律重婚多出现在城市经济发达地区基层管理组织比较健全的地区因为意识经济管理严格等多方面的原因促使当事人采取欺骗的手段去的结婚证其三这和当事人也有很大的关系法律重婚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往往有一些法律知识为了维护他们之间非法的关系他们考虑到要有证明他们婚姻关系的国家证明而事实重婚的双方往往文化素质比较低对他们之间的非法婚姻关系采取顺其发展的态度三事实重婚与同居的比较重婚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事实重婚而事实重婚中就是当事人之间没有去骗取结婚证而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被人民大众所认可的婚姻关系它与现在社会中的同居有很多相似之处那到底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呢对他们的研究也有利于我们更加清楚地认识重婚与一些不正常的两性关系的区别这里所谓的同居指的是男女双方并没有依法缔结正是的婚姻关系而在一起共同居住生活它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双方均为无配偶者的同居其中有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双方仅以一种单纯的同居关系或者以试婚为名义的同居另一种是双方以夫妻互待的共同生活另一种是有配偶者又在婚姻关系之外与他人同居对上述各种同居应按不同的情况分别处理没有配偶的一男一女出于自愿而同居生活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社会现象这种社会现象之所以存在主要是社会环境发生了一些变化一些人对待两性关系采取了轻率放任的态度虽然这种行为不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容易产生各种纠纷侵害有关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仅仅是单纯的同居而没有财产或者子女抚养方面的纠纷它就只是一个社会问题而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减少以至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主要依靠道德制约和行政规制如果因为财产或者未婚同居生育的子女抚养而发生纠纷首先应当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时可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按照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没有配偶且又没有婚姻障碍的一男一女以夫妻互待同居生活的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应当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如果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又没有补办结婚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如果涉及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因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解决如果因为同居期间的财产问题发生纠纷应按一般财产关系处理即同居生活其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应按个人财产对待同居生活期间因为共同生活和经营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在非法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财产的可根据互相扶养的具体情况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分的适当的遗产修改后的婚姻法明文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双方应当解除同居关系必要时可以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如果属于包养暗娼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并对配偶他方或者子女父母有遗弃虐待行为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基层组织予以劝阻调解或者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干预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无过错配偶要求离婚以及请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四国内外对于重婚问题的比较重婚多重婚在美国大多数州都是无效婚姻而且州刑法对重婚亦有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美国历史上第一个确认一夫一妻制的司法判例是在1878年最高法院在审理摩门教徒雷诺兹的案件时认定雷诺兹犯有重婚罪因为他同时娶了几个妻子雷诺兹称根据摩门教教义上帝要求其信徒实行多妻制在某些情况下不娶多妻还会被罚入地狱最高法院为此发布宪法第1修正案法律可以干预宗教活动当宗教与法律发生冲突时以法律为准故雷诺兹犯有重婚罪多重婚是指一个男人或女人在同时有几个配偶而重婚是指在前婚未解除时又缔结第二个婚姻传统上州的重婚法对承担刑事责任不需要有特别的故意但是现行的刑法和几个最近的判例要求有主观上的犯罪故意为了防止善意相信他方配偶已经死亡的无辜者婚后违反州的传统的重婚法许多州制定了被称为EnochArden法令这一法令规定一段时间后一般是57年配偶一方就可以以失踪一方已经死亡为由再婚然而这一法令并不能使后婚有效它只是是重婚者不承担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尽管美国绝大多数的司法部承认重婚和多重婚的法律效力还是有些州通过推定婚姻实际上不承认重婚和多重婚并在法律上给予保护虽然重婚和多重婚在绝大多数国家遭到禁止但这种婚姻在穆斯林国家和非洲亚洲的一些国家依然得到认可由于社会和经济的原因这一现象已日益减少但仍然有专家认为重婚和多重婚有利于道德和法律其理由有以下四点1多妻是宗教赋予男人的特权2多重婚在妻子不育或不能多育的情况下允许丈夫多妻以生育子女同时又不离弃第一个妻子使其流离失所3多重婚可以防止不道德行为例如嫖妓强奸通奸以及在许多西方国家存在的高离婚率4在战争和灾难期间多重婚可以保护寡妇和孤儿四重婚的纵向思考重婚是一个社会问题也是一个文明问题在阶级社会中男女间的地位一般难以平等重婚往往被统治阶级制定的法律或诏令所允许另外在社会不发达的阶段一个人有两个以上的配偶被普遍所认同只有随着人类逐步走向文明重婚禁止才能被人们普遍接受一在原始社会时期母系氏族社会中女子在社会生活中占统治地位在这个阶段普遍采取走婚原始的婚姻还没有形成所以更谈不上重婚问题父系氏族社会中男子地位由原来的从属上升为统治原始的人类占有思想使得那些在氏族公社中有地位的男性以拥有更多的妻子作为自己地位的体现重婚多婚乱伦现象严重婚姻基本上表现于混乱在这个时期掠夺婚盛行掠夺婚又叫抢婚是指男子以暴力劫夺女子为妻的婚配形式他最早出现在原始社会末期从偶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转变的过程中这是由于原始社会时期生产力极端低下人类在改造自然征服自然的过程中迫切要求有更多的劳动力在这个阶段走婚或者多婚在一定意义上有利于人类数量的增长虽然原始野蛮但是是符合当时的社会环境的掠夺婚存在于原始社会的末期当时婚姻制度正在往一夫一妻制转变从人类文明的角度是进步的相对于原始的混乱婚姻制度这种制度野蛮但是一种观念进步抢到的妻子变成自己的私有财产不能被他人所侵犯这是原始社会末期私有制和私有观念出现的产物二在奴隶社会时期夏商西周的婚姻制度基本上是在礼的规范指导下形成的主要体现的是宗法伦理道德精神和男尊女卑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虽然实行一夫一妻的原则但在实际的生活中这一原则对各级宗主贵族而言是没有约束力的他们之间广泛盛行一夫一妻制形式下的一妻多妾制三封建社会时期封建社会的地主阶级基本上延续了奴隶社会的婚姻制度有创新也基本上都是程序上的在这个时期婚姻家庭的法律原则包括包办买卖婚姻男尊女卑维护家长权利和亲属等级关系实行等级内婚等在中国宗法制度下礼制和法制都要求男不亲求女不亲许必有主婚和媒妁才能成立婚姻实行一夫一妻要求女性服从男性在夫妻关系中妇人从夫无自专之道强调人各有偶色类须同严禁良贱为婚四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主义建立以后提出了一系列反对封建主义制度反映资产阶级要求的婚姻家庭法律原则包括个人本位私法自治契约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等等但中国封建的土地私有制使得这种婚姻制度很难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就是在资产阶级内部象官僚资本家买办资本家等也都是封建主演变而来他们依旧是沿袭旧的婚姻制度即便是新兴的资本家养小妾现象也很严重五社会主义社会社会主义制度要求婚姻以男女双方的感情为基础恩科斯曾经指出爱按其本性来说就是排他的因此以爱为基础的婚姻按其本性来说就是个体婚姻在我国一夫一妻原则意味着一个人在一个期间内只能有一个配偶不允许任何多偶关系的存在重婚被法律所严格禁止重婚行为人要承担形势和民事的法律责任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重婚是一种婚姻家庭领域的犯罪行为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一方重婚是另一方诉请离婚的法定事由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重婚是一种不良的社会现象在现代文明社会里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不允许因为其一方面破坏了一夫一妻平等的婚姻家庭关系破坏了家庭幸福侵害了广大弱势群体的权益另一方面遗留给社会种种问题是社会不安定因素之一重婚是一种犯罪打击它是社会主义秩序稳定和保障是现代化发展的需要是社会公共道德的要求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3中国法制史张晋藩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婚姻家庭继承法张贤鈺主编法律出版社5刑法学张明楷著法律出版社6中国法制史萧伯符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出版社7刑事诉讼法学樊崇义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