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
申请 须知
《供告知救助申请人相关规定用)
为便于了解现行国家司法救助政策规定,依法、理性提出救
助申请, 有效准备证明材料, 根据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财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建立完
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
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和《人民法院国家
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 》,特制定本申请须知。请
救助申请人认真阅读〈或听读) 并签字确认。
一、基本条件与受案法院
(一) 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涉诉信访工作中,对权利受
到侵害、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等相关人员,符合前述《意
见》规定情形的,可以采取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
(二) 人民法院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由正在处理原审判、
执行案件或者涉诉信访问题(以下简称原案件) 的法院负责立案
办理,必要时可以由上下级法院联动救助。联动救助的案件,由
上级法院根据救助资金保障情况决定统一立案办理或者交由联
动法院分别立案办理。
二、是否救助的若干情形
《一) 原案件相关人员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
助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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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
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
生活困难的;
2.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
承担医疗救治融用的;
3.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 因加害人死亡或者
没有赔偿能力, 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
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4.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其财产遭受重大损
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
陷入生活困难的;
5. 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
致使其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 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
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6. 追索赔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
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7. 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 无法通过
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8. 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
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以
参照本意见予以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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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案件相关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般不予救助:
1. 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2. 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3. 故意作诬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4 在审判、执行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侵权责任
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5. 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6. 已经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7.法人、其他组织提出的救助申请;
8. 不应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方式与应交材料
(一)人民法院在处理原案件过程中经审查认为相关人员基
本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提出救助申请,并按照本申请须
知和申请登记表的指引进行立案准备工作。
原案件相关人员不经告知直接提出救助申请的, 应当在人民
法院审查确认其基本符合救助条件之后, 再行按照本申请须知和
申请登记表的指引进行立案准备工作。
(二) 救助申请人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应当填写制式的
申请登记表或者另行提交救助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材料,主要包
括: 原案件法律文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代理人身份证明材
料、授权委托书; 实际损失《损害后果) 证明材料; 申请人及家
庭成员的收入和资产状况、生活困难证明材料; 是否已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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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或其他救助的说明; 接受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承诺书; 其他
相关材料。不能提供相应材料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 救助申请人生活困难证明,主要是指救助申请人户籍
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村〔居) 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有
关救助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