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预缴申报实质利好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文《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
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XX]635 号)对《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 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
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售”。
“实际利润额”文件规定“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
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
余额”。对广大纳税人而言,该文件对企业所得税预缴带来
实质利好:
一、预缴期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预缴期内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可以更真实的反映纳
企业应纳税所得,减少对企业资金的占用。该项规定在以前
所得税规定有所体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关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52
号)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税法规定预缴季度企业所
得税时,首先应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弥补亏损
后有余额的, 再按其所适用的税率预激季度企业所得税。(关
于做好 XX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苏国税函
【XX]】23 号) 企业以前年度按规定未弥补完的亏损,可在下
一年度预缴申报时先行弥补,汇缴申报时统一计算当年的弥
补亏损额。
新所得税法体系下,牙用了该项规定,其实质上体现了
对纳税人权利的尊重,保障了纳税人的权益。
二、预缴期内不征收税收入不征税
新所得税法体系下,引入了不征税收入的概念, 《企业
所得税法》第7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 财政拨款; 〈二)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
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
入。
而这部分收入在会计核算中并入会计利润中,此次修
订,体现了对税法规定。
不过值得关注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
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
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不征税收
入对应的支出已经纳入会计利润核算,仅调减不征税收入,
而对相应支出不调增,是否体现为一种暂时的让渡? 企业应
该年度汇算时关注这部分差异,按规定进行调整。
三、预缴期内免税收入暂不征税
截至目前, 《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于优惠政策
的通知》(财税【XX】第 001 号) 规定的免税收入主要包括
以下几种情况:
1, 国债利息收入
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
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2.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
益;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
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
益
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
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民企业所取得的投资收
益
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
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
收益。
3.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
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组织:〈一) 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 从事公益
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 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
的、滤布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
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