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预涩”与“清缴”分析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成立于 2006 年 3 月,主管税务机关
对其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按季预缴。最近税务部门通
知该企业,除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
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6) 31 号) 的规定,
对其预售收入按估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应税所得对第四季度
企业所得税进行预缴外,还应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其财务
人员来电咨询说,又是预缴,又是汇算清缴,究竟应当如何
“缴”
这里首先要予以指出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
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方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5) 200 号)
明确规定,纳税人为汇算清缴的主体,除规模很小的定额征
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外,企业无论到利或亏损,是否在减
税、免税期内,均应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同时,为保证税
款准时均衡地入库,依据国税发(2005) 200 号及《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
132 号) 规定,纳税人 12 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
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 15 日内完成,然后再进
其次,企业应正确理解与处理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