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财务
小税税1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申报享受问题:看点01什么样的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17〕43号,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实际税率为10%,享受减半征税优惠为所得的15%。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需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标准与增值税小微企业的判定标准不一样,请勿混淆。看点02为何部分企业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无法申报?举例说明:1、某公司2017年二季度开始生产经营,二季度累计实际利润总额为54171.12元,假设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则截止到二季度,应纳所得税额为54171.12×20%×50%=5417.11元。可以享受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优惠金额为54171.12×15%=8125.67元。
在2017年7月电子税务局申报二季度企业所得税时,附表3《减免所得税明细表》第2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第3行“减半征税”为享受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优惠金额,对应的“本期金额”和“累计金额”均为8125.67。第1行“合计”与第2、3行相同,为8125.67元。主表《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税)》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与附表3第1行一致,对应的“本期金额”和“累计金额”为8125.67元。2、接上例,二季度累计实际利润总额为54171.12元,三季度由于市场原因,企业季度亏损了7127.56元,则企业累计实际利润额为47043.56元,假设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截止三季度,应纳所得税额为47043.56×20%×50%=4704.36元。可享受的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优惠金额为47043.56×15%=7056.53元。
电子税务局申报三季度企业所得税时,由于二季度的减半征税优惠金额为8125.67元,但累计到三季度减半征税优惠金额应该调整为7056.53,故附表3《减免所得税明细表》第1、2、3行“本期金额”应该为负数,-7127.56×15%= -1069.14元(或7056.53-8125.67=-1069.14),“累计金额”为7056.53元。主表第12行“本期金额”和“累计金额”与附表3第1行“本期金额”和“累计金额”关联,分别为-1069.14元、7056.53元。企业需要先确认附表3的数据是否填写正确,返回主表后,点击“数据读取”,核对数据读取成功后,可正常申报。特别提醒:①在前两个季